九华山大佛寺:我可以解除合同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2:15:15
我是一名师范毕业生,从2005年8月在江苏的一所公办学校工作,且将档案该学校的教育局,当时我和学校在签合同是在招聘会上,当时的合同是见习期合同,时间一年,不过合同中特别约定,如果见习期满,若学校需继续聘用我的话,我必须无条件服从,再工作四年后,才可以自由解除合同,否则就是我违约,要支付违约金两万元.可是来到学校之后,学校又要我们签定了一份见习期合同,合同的内容大致相同,但关键的区别在于特别的约定有所不同:第一份合同是无条件服从,现在变成如果见习期满后,合同双方自愿决定是否继续,也就是说我在见习期满之后可以离开,也不算违约.且违约金降低为5000元
1.现在到底那份合同有效呢?第一份还是第二份?
2.当时签定第一份合同的时候,合同最后注明的必须有我的毕业学校的签章,否则合同无效,实际当时的第一份见习合同就是没有我的毕业学校的签章.因此我能不能主张该合同无效,而解除合同.
3,现在我已经通过的2006年研究生复试, 马上就要调档案了,最迟四月底.真害怕学校不给档案.
恳求各位大哥.大姐出出注意!
请各位大哥大姐做以下详细的解答.小兄弟谢谢了!

应该是第二份合同有效。原因:
1、两份条款完全相同的合同,以签订时间较晚的那份为依据,之前签订的可以自动解除。
2、签第一份合同的时候你还是在校学生,而且合同里规定必须有你所在大学盖章,既然没有盖章,当然可以视为无效。

我个人觉得你可以离开不算违约,因为你的档案在哪里??如果在他们学校了,他们就要帮你加金,而且签的应该是正式合同了,否则就肯定不是正式的,见习合同可以随时取消的!

第二份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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