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图书推荐理由:我可以解除合同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6:45:13
我是一名师范毕业生,从2005年8月在江苏的一所学校工作,当时我和学校在签合同是在招聘会上,当时的合同是见习期合同,时间一年,不过合同中特别约定,如果见习期满,若学校需继续聘用我的话,我必须无条件服从,再工作四年后,才可以自由解除合同,否则就是我违约,要支付违约金两万元.可是来到学校之后,学校又要我们签定了一份见习期合同,合同的内容大致相同,但关键的区别在于特别的约定有所不同:第一份合同是无条件服从,现在变成如果见习期满后,合同双方自愿决定是否继续,也就是说我在见习期满之后可以离开,也不算违约.且违约金降低为5000元
1.现在到底那份合同有效呢?第一份还是第二份?
2.当时签定第一份合同的时候,合同最后注明的必须有我的毕业学校的签章,否则合同无效,实际当时的第一份见习合同就是没有我的毕业学校的签章.因此我能不能主张该合同无效,而解除合同.
3,

你不必解除合同就可以走的呀,只要学校没有掌握你的档案什么的,你要到别的地方去还不容易吗,学校才不会专门找你打官司呢

opiopiopoi

我支持一楼的看法

如果签订了第二份合同,那么第一份合同中与第二份合同中不符合的部分就会失效,以第二份合同为准.

也就是说,如果你和学校签定了第二份合同,那么也就是你们双方达成了新的合意,认同新的合同内容,新的违约金数额等。原来的也就没有效力了。

即便是这样,原来的"无条件服从"也是不合理的.建议你可以参照相应的劳动法律法规来签定,维护你的合法利益.

一、第一份合同无效:因为合同中明确约定“必须有毕业学校的签章,否则合同无效”。
这是附条件生效的合同,附条件生效的合同,条件未成就时,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没有约束力。

二、如果你和学校签订了第二份合同,既使第一份合同有效,也视为双方一致同意对第一份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变更的约定。凡第二份合同中与第一份内容不相一致的,当然以第二份为准。

三、在你尚未同学校签订第二份合同的情况下,你不受任何一份合同的约束,随时可以自主选择去留。

合同无效,可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