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创业优惠政策:有关租赁合同诉讼问题需要帮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5/05 14:39:51
如果在租期未满时承租人提早搬离承租屋,但在搬离之前已口头通知业主,并愿意以两个月的房租押金作为赔偿,当时业主也未明确表示不同意,只是就另一份水电押金是否按实用数结算的问题而协商不定.但在承租人搬离后业主对承租人提出违约起诉,要求按合同违约条款进行赔偿.且否认之前有收到承租人的通知,起诉为擅自搬离.另:在承租人搬离后的一个月内业主已经转租给他人.
请问:业主对承租人的起诉是输或赢?承租人是否可以反告业主在协商期间另租他人也算违约呢?还有协商期间逾期交租涉及违约吗?
附:合同上有注明如任意一方单方面违约,违约方需赔偿续约期的租金的50%,当象以上所说情况,承租人是否已经造成违约呢?

你问的这个问题很有实践性啊,我认为如果说诉讼,就是看证据,那么如果业主可以举证证明承租人确实没有通知他(因为谁主张谁举证),那么承租人确实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搬离,应该认定是一种违约行为.
其次,我认为业主的行为也是违约的行为,在协商期间应该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他的行为明显是违反合同规定的,对方可以反诉起违约.
最后一个问题我认为应该认定为违约,道理同上.
另外,可以认为另一份水电费用的合同为附属的合同,起效力不及于主合同.
呵呵,自己这么想的,不知道对不对.

押金可以收回,但违约金要看你们当时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要看给房东造成了多大的损失。 如果他一个月内就已经租出去,那么造成的损失应该不大,他起诉你并不合算

业主是不需要证明“承租人确实没有通知他”。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需要举证不存在事实。所以要有你证明你已经通知过业主,如不能法院就会认定你没有通知过。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