糯米粉的做法大全糍粑:求解法律案例——民法——诉讼实效3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8:13:25
某甲和某乙是邻居,某甲靠着某乙的墙建了一间棚子,后来某甲离家出走3年。某乙见棚子坏了,又邻自己的墙,于是修理了一下,在里面放东西。某甲回来后也没说什么。后来某甲要盖房子,就提出要某乙将东西搬出去。某乙说,你的诉讼实效已过,法院不会强制执行。
问:该诉讼实效过期没有?
这是不是涉及到物权的追及效力啊?
到底它有没有超过诉讼实效啊?

1,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某甲离家出走3年。某乙见棚子坏了,又邻自己的墙,于是修理了一下,在里面放东西。这里的3年,权利人甲如何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

  2,某甲回来后也没说什么。后来某甲要盖房子,就提出要某乙将东西搬出去。这里的后来,才是诉讼时效的计算时间,如果,后来是指两年以后,就可能涉及诉讼时效的问题了。

  3,由于我国民法通则未明确不动产物权及其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只能求助于学说来解决问题。如果采取不动产物权及其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学说,那么就得出不动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结论;反之,就认为不动产适用诉讼时效。

  4,但是,不动产的占有并不是物权取得的标志(应该是登记),只有动产的合法占有取得,才涉及诉讼时效的问题,比如金钱等动产的借贷关系。所以,还是不能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5,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标的物无论辗转流落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其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的法律效力.

  在无权处分兼有善意取得的情形下,物权的保有和物权的取得会发生冲突,民法通过对无权处分的否定,从相反方向强化了物权的追及效力;

  同时通过对善意取得的肯定,又弱化了物权的追及效力,从而使物权的追及效力表现出相当的有限性。

  所以,本案中用物权的追及效力也是无法判断乙是否可以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因为,我认为乙的行为应该是无权处分兼有善意取得。

  早先,乙在没有取得甲的认可前就占有了甲的不动产,应该属于无权处分。但是其后,甲离家出走3年,乙见棚子坏了,又邻自己的墙,于是修理了一下。说明乙具有善意取得的可能。但是,某甲回来后也没说什么。甲的不作为是否可以构成追认,使得乙的无权处分改变性质?虽然追认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即追认权利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自己已接受越权行为,但我们不能仅仅从追认权利人的沉默中就推定他已追认,或者说,我们不能认为沉默是追认的有效方式之一。因为,我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追认还是应当明示比较公平。

  倒。。。。再阐述我就是要写论文了,呵呵,

民事诉讼是有期效的,凡是与侵犯你的健康权,所有权有关的,就是1年。而其他的就是2年。涉外的是4年。另外,当事人确实不知的,或者不知道谁侵害者是谁的,诉讼期效可以延长为20年。

不过这里不存在这个问题。因为还没有一个争议的明确时间界定。之前也没有涉及到有关的法律程序,这里的某甲可以先同某乙协商,不成可以上法院起诉。

你问的问题就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因为侵权是在甲让乙搬东西时才发生,如果乙不搬,那么侵权事实就处在一个持续的状态,甲随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乙的理由不能成立。这也不牵扯到物权的追及效力问题,因为本案中涉及的是不动产,甲虽然离家三年,但不表示他对物权的放弃,我国土地不存在无主的问题,那乙不能通过先占取得。当然,甲对乙为自己修棚子,应对乙作出适当的补偿。

一般为二年,但是还有就是知道你的权力受到侵害的二十年内可以去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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