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陆风云春秋儒家法家:求解法律案例——民法——诉讼实效2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5/08 05:48:58
A公司于1995.5.25.向B公司借款20万元,双方商定半年后本息一并还清。同年11月25日,B公司要求还款,A公司经营状况不好,无力偿还,就要求先将利息付清,本金20万元再续借半年。由于AB业务交往多,就同意将本金偿还期再宽限半年,96.5.底,B公司怕影响双方关系就用婉转的办法带口信给A公司。6.5,该人给本单位财务科转达了B公司要钱的意思,财务科长出差未归,就将此事放下。后来,渐渐将此事淡忘,B公司也未继续催。
1998年5月底,B公司上级查到此事。B公司于1998.6.1派专人崔款。A公司无力还债,并说B公司长期不要求归还,事实上已免除了A公司的债务。B将A诉至法院。A公司说:B公司从1995.11.26——1998.5.31不要求还款已经超过2年。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实效已经超过。
问:本案中诉讼实效应怎样计算?B公司丧失其胜诉权没有?
传达口信的人是B公司员工的爱人(他是A公司的员工)。也应该是B公司承担责任吗?

6.5,该人给本单位财务科转达了B公司要钱的意思,财务科长出差未归,就将此事放下。

此为传达,该人代表B公司,传达不利后果,应由B公司承担,时效不中断。

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这好像是大连理工大学去年的考研题。

呵呵,我来试试看?
答:从案情分析来看,
1、这是一起借款合同纠纷。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最后期间是95.11.25,后双方一致同意再延续本年,即到96.5.25合同期限届满。诉讼时效应当从96.5.26起计算两年。
2、96年5月底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6.5主张债权的意思表示到达债务人处,因此,时效计算应当从96.6.6起重新计算两年时间即到98.6.5。
3、债权人于98.6.1再次催款,形成了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从即日起重新计算,所以,B公司没有丧失胜诉权,诉讼时效没有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