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怒汉1997版百度云:请问消费是在哪个环节计算的?是在销售的时候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3:52:31
请问消费是在哪个环节计算的?是在销售的时候吗?

还是在月底

根据税法的规定:
1、除金银首饰以外的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税环节为生产环节;而金银首饰的消费税征税环节为零售环节。
2。上述应税消费品(含金银首饰)应交纳的消费税,以销售(含视同销售,下同)额为计税依据。

因此,简单的说,
1。除金银首饰以外的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义务人为“生产制造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计算交纳消费税)为销售收入实现时;
2。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义务人为“零售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计算交纳消费税)为销售收入实现时。
回答者:acco125125 - 副总裁 十一级 8-20 22:53

如果上述纳税人纳税期间为1个月的(大多数的纳税人均属该情况),则实际计算当月应交的消费税税额,可以在该月月底一并计算并于次月规定时间内申报交纳税款。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对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自1995年1月1日起,对于受托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并经委托方所在地国税机关发现的,则应由委托方所在地国税机关对委托方补征税款,受托方所在地国税机关不得重复征税。
从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征税环节后,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出口金银首饰由出口退税改为出口不退消费税。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由受托方纳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