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静雯丈夫:死刑存废问题研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02: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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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废除死刑,回导致犯罪律上升,监狱拥挤。
还是保持现状的好。

目前条件还不成熟,不具备实施的条件啊

这个理论是某些人哗众取宠的工具,尤其是那些整天呆在书桌前不与世人接触,不问事实不顾现状却又要争名夺利的人最会利用的工具。

想当年黑手党肆虐欧洲就是因为没死刑

关于死刑存废的问题,绝不是三言两语就可以解释清楚的,更非有的同志所认为的废除死刑的言论是哗众取宠。在我国,对于死刑问题研究比较深刻的有我法学院前任院长邱兴隆教授,还有胡云腾教授等等。邱兴隆教授因为其卓越的学术能力、刻苦奋斗的精神、锋芒毕露的才华、崎岖的人生经历、坚定地死刑废除论成为我国最富传奇色彩的刑法学家。

对于死刑存废问题,主要存在以下争论:
1、死刑有没有威慑作用。有人认为,当犯罪分子知道自己所犯罪行罪已至死时,便会走向一个极端,对法律与社会失去信心,会做出更多危害社会的罪行。这也是俗话所称“破罐子破摔”。表面上看,死刑似乎确实对犯罪人失去了威慑作用。但实际上,死刑的威慑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对于任何胆敢触犯刑法的人,死刑可以制约他们的罪行,阻止他们进一步的更为严重的犯罪;其二,对于整个社会来说,罪大恶极之人被处以死刑,再加上良好的法制宣传,确实对整个社会有很大震慑作用。因此认为死刑没有威慑力的说法我不赞同。
2、死刑的废除是否会导致犯罪律的上升。根据邱兴隆教授的实证研究,在废除死刑的国家,犯罪律并没有出现明显上升的迹象;而在废除死刑后又恢复死刑的国家,犯罪率也没有明显的下降。这似乎表明死刑对于犯罪率的影响力十分有限。
3、死刑的适用与执行。确实,在我国,死刑的适用非常滥,许多根本不需适用死刑甚至根本不能适用死刑的案件,都判决了死刑。对于一些证据不足的案件,也是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的一种),表现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死刑适用的不谨慎。在立法上,我国可以适用死刑的条文非常多,而且从价值选择来看,我们选择的是财产高于生命。也正是因为如此,死刑遭到邱兴隆教授无情的批判,并在讲座中提出:“死刑是没有价值的”,并认为,“废除死刑只争朝夕!”
4、死刑废除的时机。大多数学者并不否认随着历史的发展,待到经济、社会、文化高度发达的中国屹立于世界之时,我国是否应该废除死刑。但是他们都认为,废除死刑的时机在目前来说,并不成熟。现在社会仍然处于变革时期,社会上、官场上仍然有许多不稳定的因素,贪污腐败、杀人爆炸等行为随处可见,百姓深恶痛绝,如果不对这些罪大恶极的罪行处以死刑,如何平抚整个社会,如何向人民群众交代?
5、死刑不人道。废除死刑论的学者认为,死刑不人道。这里的人道恐怕不能依据个别专家学者的意见来解释,究竟某种行为人道不人道,判断标准是整个社会大多数人的思想。试想,对于罪大恶极之人,不处以死刑,整个社会主流在目前是难以接受的。“杀人偿命”的观念仍然根深蒂固,废除死刑对于犯罪人本人来说是很人道非常人道,但是对于受害者,对于这个社会上的其他人来说,难道就是人道的吗?

以上简单提出5个问题,大家可以进一步讨论。主张立即废除死刑的学者们其实并不是不知道目前我国立法不可能废除死刑,但他们之所以如此坚持自己的观点,乃是体现他们对于人类法治社会美好的目标的向往与憧憬,也是对自己学术事业的执着追求与不懈奋斗。在每一个社会变革的前夕,我们总能看到许多革命家忘我的奋斗,初看来让人觉得他们是在“争名夺利”、“妄自尊大”,但许多年后,人们才会发现,他们是我们革命的先驱。所以我希望同志们对于死刑废除论者抱以宽容的态度,“己所不欲,勿施与人”。

至少目前还不可能废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