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语词典什么版本好:前业主所欠物业费是否应由新业主交?是否已超诉讼时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6:33:39
我于2005年11月购买大厦写字楼中办公房一间,并办理产权证,2006年3月准备搬入,遭到大厦物业管理公司的拒绝,并不予签定物业管理合同,其理由是前业主曾欠其1999年至2002年的物业管理费等,要求我交齐之后,才可进驻.
民事诉讼判决生效以后,被告不执行,申请执行的诉讼时效为多长时间?超过是否还可申请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原业主所欠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想要主张,应当先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原业主)另行主张权利。而新业主并不是拖欠物业费的业主,故不能让新业主承担;情理上也不会支持,法理情理都说不过去。

1、房屋产权是你的,你有权入住,物业管理公司禁止你入住,侵犯了你的财产权,你可以起诉物业管理公司,要求他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要收集证据,证明物业管理公司禁止你入住。)
2、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通过合法途径收缴,无权以拖欠物业费为由,拒绝你入住,物业管理公司侵犯你对房屋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的权利。
3、民事判决生效后,双方为单位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为6个月,其中一方为个人的,为一年。超过申请时效,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一般不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采取,可以提出异议。

个人认为不合理,这是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与前业主之间的问题,理应找前业主协调解决。建议你去咨询一下法律服务部门,根据你的实际情况解决。

不知道你是哪个地方的,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以房产权利转移之时或房产转移占有之时为分界点,之前交纳管理费的义务是卖方的,除非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由你补足之前拖欠的管理费,否则这不是你的义务。物业公司无权拒绝你入驻。

但是你也有疏忽,你应该与前业主在房产交易过户之后,办理相应的房屋交割手续,其中,维修基金的转让是要通过物业的,为什么你不在此时清理管理费的问题呢。

新业主补交,物业管理的是房屋不是人,但新业主可以找老业主协调 是老业主卖房时有意隐瞒的事实 还有提醒大家现在购二首房一般都有物业一定注意原业主是否欠下物业费 而且有些管理有制度的物业公司有权利起诉拒交物业费的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