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威漫所有人都厉害:广东省中山市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工资额是多少(每人)?谢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5: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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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1999)
粤地税发[1999]12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根据各地的反映,经研究,现对企业所得税的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费用摊提问题

(一)按照现行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考虑到一些国有企业原来所得税管理不够规范,客观上造成一些扣除项目应计未计,因此,对1997年发生的应计未计扣除项目,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可在1998年度补扣,1998年度开始发生的应计未计扣除项目不得在以后年度补扣。

(二)纳税人按有关合同预提应交给其他部门的费用,包括租金、利息等,如果超过合同规定的付款期仍未支付的,不得继续预提,年度申报时应将超过付款期未支付的部分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支付时再按实扣除。

二、对减税企业查出问题的处理

对批准享受减征所得税照顾的企业,查增的所得额,仍可按减征比例给予减征照顾,应征比例部分应征收入库。如属定额减征的,超过减征部分应征收入库。

三、对亏损企业查出问题的处理

对亏损企业查增所得额后仍为亏损的,按粤地税发[1996]281号文的有关规定处理;对查增所得额抵减自报亏损额后有盈利的,盈利部分按粤地税发[1998]5号文的规定依法定税率(33%)单独计算补缴所得税。

四、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列支问题

从1998年度起,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二个低于”的原则提取工资额,在实际发放时予以税前扣除。1998年以前提取的工资额,在提取时已作税前扣除,但一些企业还留有余额未发放,因此,对1998年以前提取的工资仍留有余额的,可不作纳税调整。1998年及以后年度发放工资时,凡发放数在原来余额以内的部分,不得再作税前扣除;发放数超该余额部分,可作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