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耐心的近义词:资深法律高人进来瞅瞅,我这个问题比较复杂,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15:05:08
具体情况如下,本公司(甲公司)是国资委直接管理中央企业(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公司有一全资子公司(丙), 现甲公司准备将丙公司整体股权转让,我做为甲公司人事部主管面临这样一个问题,有没有相关法律要求给该丙公司员工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国资委对于这类情况有什么规定 该公司员工除开总经理及财务经理为我公司正式调入员工,其他员工皆属丙公司社会招聘人员, 丙公司在转让后,会继续经营。
有咨询过法律顾问,他说根据 劳动法公司法,没有要求赔偿、而对于国资委有什么具体规定 他也说不上,他是厦门大学的法学博士 。 而对于我们这种国营企业做事情必须相当谨慎,做事情一定要有依据。所以现在很为难。baidu里面高人很多,谁能给我一个很完美的答案呢?

在网上找一找.
有两个文件,不知道是否还有效,贵地政府如何执行的?

文件类型:综合
发布时间:2002-11-29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内容分类】 劳动关系
【分类细目】 劳动合同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日期】 2003.07.31
【实施日期】 2003.07.31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标题】 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号】 劳社部发[2003]21号
【主题词】 企业 劳动关系△ 办法 通知
【正文】

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
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经贸委:
现将《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

丙公司人员没有什么损失啊!为什么要补偿啊(不是赔偿)?如果要解除合同什么的才存在补偿问题的!不需要查了,就是换下老板而已啊 (就象换国家主席要给全国人民什么补偿一样荒唐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