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介所排名:法官有没有自行回避的义务?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5/07 14:04:03
法官与当事人一方有亲密的关系,是否有义务自行回避?
如果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发现后可不可以因此而要求重审或者改换法官?

如果符合法定回避条件,应当主动回避,此外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
但客观的说亲密关系除了亲属关系外,其他关系(如朋友)较难证明.

有.
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等.
回避有两中形式:一是自行回避;
二是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的.
人民法院需要对回避申请进行审查.如果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当然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章 任职回避
第十六条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第十七条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亲密关系”和“亲属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规定是“亲属关系”不要弄错。所谓“亲密关系“的标准是什么?要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不能凭感情,否则差之一字,失之千里,要误事的。 bt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