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祖蓝是王祖贤什么人:合同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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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令X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未尽义务,交纳15%的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并判令Y对隔断恢复和重铺地砖不承担责任。 Y二审提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核验证书一份,证实富祥花园于2001年5月31日通过海口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 X答辩称:(一)Y没有经过海口市质量监督站来组织各有关单位参加验收,只有开发商和施工单位自己组织的竣工验收,显然不具备法律效力,是违反建筑法规定的;建筑法规定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Y的富祥大厦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称已于2000年5月15日向客户发出了房产竣工入住通知书,这是违法的行为,Y称99%以上的客户在合同约定时间前到公司办理了入住手续,也是不符合事实的,(二)Y不仅违反了国家的建筑法和消防法,更违反了国家的合同法,根据X与Y于1999年12月14日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Y违约达七条之多。包括交付期限、装修标准、设计变更、交接通知等,均存在违约问题,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X二审未有新的证据提交。 经审理,法庭围绕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查明事实如下: 1999年12月14日,Y与X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X购买Y位于海口市沿江二东路富祥花园第1幢605房,建筑面积98.16平方米,每平方米1379元,总价款135362元,付款方式为:1999年12月17日前支付购房总款30%,计40608元,2000年2月16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的50%,计67681元,同年5月30日前支付购房款的15%,计20304元,其余房款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完权属登记手续之日起三日内付清。Y须于2000年5月30日前将竣工验收(包括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和按规定必须的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二所规定的装饰和设备标准的商品房交付X使用。如X未按期付款,超过30日,X按累计应付款的30%向Y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如Y未按期交房,超过六个月,则按X累计已付款的30%向X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Y对原设计方案作重大调整时,必须的设计方案批准后7日内书面通知X。合同签订后,X支付了80%的购房款计108289元给Y。因Y所售商品房至今仍未验收合格,且取消了原先设计的阳台与居室间的隔断,房间内地砖颜色深浅不一,X拒付剩余15%的购房款,并以Y延迟交房及所建商品房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装修标准为由,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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