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ta.v下载地址:【帮我解答】《建筑规划房地产管理法规与实务》之问题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8:47:37
依据法律对下列案件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案例三:某市供销社(以下简称发包方)与某市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承包方)于2003年5月30日签订一份建筑一栋六层营业、办公两用楼的工程承包合同。因建筑工程未能按期竣工而发生纠纷成讼。发包方诉称:承包方在施工中,没有使用自己的施工队伍,多次转包,影响工程进度,延误竣工交付使用时间,给我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80多万元,承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方辩称:由于发包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图纸,延误了开工时间;在施工中,我方使用农民建筑队施工,属于雇用劳务不是转包,发包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了施工进度。延长竣工时间,多支出费用,发包方应当负责。
法院审理查明:发包方提供施工图纸,有的提前,有的错后,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但经某设计院鉴定,提供图纸的时间,不会影响开工时间和工程进度;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是采取双方协商零星拨款的方式。承包方购买建筑材料时随买随拿支票,由发包方签字。经核算,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比合同规定多支付10万元。承包方所提供影响施工进度的理由不能成立。承包方因自己的施工力量没有排开,在施工期间先后四次雇用农民建筑队进行施工,加之管理不善,影响工程进度,至合同期满仅完成主体工程三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