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魔的14集预告:阿妍的烦恼(儿子是否属于超生)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21:35:55
阿妍是一个已离了一次婚(无生小孩)的女人,后来她遇到了已丧妻的阿超(当时有小孩一男一女),阿妍和阿超在这种情况下结了婚并于次年生下一儿子阿伟,然后阿妍当年做了结扎手术并给阿伟办理好户口.一年后,有当地的潮州枫溪的计生部门的工作人员来找阿妍说:"你的阿伟是超生的小孩,要罚款几万元''.请问阿伟是否属于超生的,阿妍应怎么办才好?
是否属于超生呢?应不应该罚款?这次说要罚款几万元是本月份的事,阿妍手上已收到一份伟票,阿妍在前几年已像这次一样交过三次罚款,每次都是800元(有发票)依据哪些的计划生育的法规?第几条款?
"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这条法规如何理解?
可以到法院告当地枫溪云步的计生部门吗?告什么内容?应如何提起行政诉讼?会怎么判决?

一般来说,确实是属于超生,具体你可以找你们省的计划生育条例。
  给你个河南省的参考。看第十七条第六款。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进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家庭又确有困难的;
  (二)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的,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
  (四)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户籍原在城镇,后转入农村或农村居民被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因依法结婚从城镇转入农村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