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卡贝尔 投资:请问职工宿舍算不算私宅?公司管理人员是否可以不经允许进入?有何法律依据?谢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6:53:35
住宿费是公司缴纳的。
职工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这个问题经常会出现在高校的寝室里。
大学城公寓的警察无故随意进门检查,而且随便没收财物,自认为有危险的物品就要拿走。
我们寝室就被拿走了一个水果刀,被那人称为管制刀具。

不算私宅,但是公司管理人员在没有获得允许的情况下进入并对住宿者的隐私和权利造成侵害的,要负法律责任

虽然不能叫做私宅,但它却具有私人领地,具有别人不能私自逾越的权利,管理人员不经允许就进入是有些不妥(这里在说明以下,你住 的地方,不是你单位的旅馆性质的),法律方便我认为只能用民事法律方面来解决了.

  在法律上只有住宅这一说,而没有私宅这个概念。住宅涵义不能狭隘理解,它不止指你拥有的可以永久居住的房屋,,可以是你任何暂时栖身的住所,在法理上,住宅不受侵犯权,可认为是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一种自然延伸.而你的此种人身自由,如果仅在自己的房子里才能受到保护,那它的意义可就失去大半了。所以,你租赁的房屋,第三人或单位无偿提供给你使用的房屋,甚至暂时停留的宾馆,只要此时它还是你的生活空间,你还没要搬离,都是你的住宅。在美国,一个乞丐将公园中一个废弃的垃圾屋作为安身之所,一天警察不知里面有人,没有搜查证而去检查,结果就被认为侵犯了乞丐的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而被告上法庭。一个垃圾屋尚且如此,更何况你的职工宿舍呢?

  相关法律有,《宪法》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刑法》第245条第一款:“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事诉讼法第109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第110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所以即使是司法机关为了执行任务,依法进入公民住宅或依法对公民住宅进行搜查,也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执行搜查须出示搜查证,而且只能针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罪证的人的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其他人都没有这个权利。公司管理人员也不例外。

私人领地,侵犯了你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