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noa002:占用土地纠纷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5/05 18:57:11
我们村里在二十年前建立了一个水电站,之前是国有企业,机房跟员工宿舍占用的土地也没有征收,直到前两年那个水电站已改为私人承包了,当时政府召集几个村的村长开了个会,意思是说目前那个水电站已归私有,占用每个村的土地呢电站每年都会拿出一部分资金作为补偿,当时那些村长也没坑声,那些村长个个没有法律意识,再说政府出面处理这个事也没人敢说个“不”字,原因是怕把那些当官的惹火了自己惹祸上身,当时也没有签合同或协议什么的就这样把这个事定了下来,按照占用土地面积我们村分到每年2590元/年,这个钱我们村拿了三年,我们村现在嫌这点钱太少,我们村的村长们心里又想找电站负责人理论,但当时是政府出面处理的,他们心里就矛盾了:“这样做合不合法”? 请问我们村有这样做合法吗?如果我们村要起诉水电站我们村能赢吗?请懂这方面法律的人指教!谢谢

国企时,是国家征用土地,要给予补偿的.后来是私有的了,性质就不同了,是租用土地,应签定租用土地协议.协议必须申请并经县政府的批准后才能生效,村里是无权擅自与之签订租用土地协议的。土地租用价格你们参考下其他的租用价格,根据你们村情况和水电站投资情况做出决定.
  我觉得你们村的人应与其签定租用土地合同,因为政府的那个口头合同是不公平的,不是你们和水电站双方的意思表示,并没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所以是无效的.合同必须是每家每户签字的.是有权利得到你们应有的钱的.你们应该提出与之签定土地租用合同,然后经县政府批准.合同书如下:
  土地租用合同书

  订立合同双方:

  出租人: (简称甲方)

  承租人: (简称乙方)

  1、甲方将位于 村 组__亩耕地(详见附页)租赁给乙方种草莓。租赁土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承包权仍为甲方,乙方只有租赁期间的使用经营权,乙方不得买卖、转租,不得在租用耕地上构筑任何建筑物。

  2、租赁期限

  租赁时间为1年,从2006年6月1日起,至2007年5月31日止。如需续租,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甲乙双方再续签合同。

  3、租赁费按每年1200元/亩计,乙方首付600元/亩,余款元旦前2007年元旦前结清。租用土地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不含田埂)。

  4、乙方租用土地后,应付与甲方每亩100元复垦金。

  5、乙方如不能履行合同,甲方有权收回土地,并向乙方收取违约金。乙方如仍然拒不履行义务的,甲方可请求有关部门处理。

  6、甲方保证为乙方经营提供便利,出租期内不无故收回土地,如甲方违约,乙可向甲方提出赔偿。国家和集体调整土地规划的情况除外。

  7、合同期内如遇政府或企业征地用地,各项赔偿费用按政府规定执行,青苗补偿费及其余费用补偿给甲方,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补偿给乙方。甲方收取当年的租金不再退还,双方合同自动终止。

  8、其它

  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 (签名)

  乙方: (签名)

  2006年2月28日

  如果政府阻拦,你们可去法院调解,调解不成就上诉,告政府侵害你们利益.
  我说的不是太专业,仅供参考,你最好向专业律师咨询,也希望你们能早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