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万圣节活动策划:请教关于刑讯逼供罪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6:22: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请问刑讯逼供到到什么程度可以定罪处罚?是否只要实施即构成犯罪?有无相关司法解释?
谢谢赐教!

1刑讯逼供罪是立法上的行为犯(就是只要实施了一定行为就构成犯罪),这从法条上就可看出.但却是司法上的情节犯(即情节严重至一定程度才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9月16日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立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刑讯逼供的; 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
有关司法解释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这是1999年的,教新,应该优先适用.
http://www.bianhulawyer.com/html/2004-12-17/20041217134914.htm
还有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这是1989年的,老一点
http://www.qseek.net/chinalaw/lawcontent/fblgob.php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刑讯逼供行为一般在出现下列情况时,才追究刑事责任:(1)基于泄愤 报复意图;(2)对多人或多次实施;(3)手段残忍、影响恶劣;(4)造成冤、假、错案;(5)致 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或者自杀;(6)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犯本罪,按刑法第247条规定处 罚。致人伤残死亡的,以伤害罪和杀人罪定罪从重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