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如死局无路可逃:行政强迁程序是什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16:55:37

沈阳首例“阳光”下的行政强迁

http://www.estatecn.com 发布时间:2004-7-7 资讯来源:华商晨报

“阳光拆迁”的法律之路

2003年9月,青年大街165-3号开始动迁,其中一户居民拒不搬迁。

今年2月25日,沈阳市房产局就一方公司与今被强迁人的拆迁纠纷作出了行政裁决,并于3月4日送达被拆迁人。

4月20日,沈阳市房产局邀请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就行政强迁进行听证会。

6月14日,沈阳市房产局对被强迁人实施行政强制拆迁事宜,书面请示沈阳市政府。

6月18日,沈阳市政府下达书面批复,同意对今被强迁人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并责成沈阳市房产局配合沈河区政府组织实施。

同日,沈阳市房产局向被拆迁人送达了强制拆迁通知。

7月5日上午,骄阳似火。

随着一栋楼房的轰然倒下,《行政许可法》施行后沈阳首例行政强迁在阳光下尘埃落定。

现场:强迁受到全程监督

9:00,记者随沈阳市房产局前往被强迁现场———沈河区青年大街165-3号盛华苑项目拆迁现场。记者了解到,这次强迁行为将受到沈河区拆迁办、沈河区执法局、公证处以及省、市、区人大代表和部分政协委员的全程监督。

9:45,有工作人员在被拆迁楼门口放置了灭火器。

10:00,第一队进行劝说工作的执法人员共计9人进入楼内。

10:11,在执法人员的陪同下,从被拆迁楼内走出2女2男。其中一位女士是被拆迁人的妻子,两位男士中的一位是被拆迁人的弟弟。据说被拆迁人因故不在现场。

随后有关工作人员对被拆迁楼内的物品进行清点,而后进行封存。物品清点就绪后,随着拆迁机械的启动,这座“倔强”的楼房成为一堆瓦砾。

对话:开发商提存了补偿款

沈阳市房产局副局长:安置用房周转用房也到位了

记者:对被强迁人的补偿,政府是否已经做了具体安排?

沈阳市房产局副局长张强:按照沈阳市房产局要求,开发商一方公司已在沈阳诚信公证处为被强迁人提存了货币补偿款87471.72元,同时还提供了安置用房和周转用房。

其中,安置用房位于沈阳盛华苑小区6号楼A座1-30-2号和1-29-3号,周转用房位于沈阳市天坛小区151-2号楼341号。

沈河区政府还就实施强制拆迁的责任部门、配合单位、突发事件处理、物品保管、保全等事项制定了详细实施方案。

被强迁人妻、弟:我们只能用法律保护我们的权利记者:一直没有自行搬迁,是不是对拆迁补偿金额不满意?

被强迁人妻、弟(两人言语交杂在一起,记者只能一同采访):补偿金额没有到位。

记者:被拆迁后,有关部门是否已经提供好了事后安置,比如周转居住房屋?

被强迁人妻、弟:我们不知道有周转房的事。

记者:据我得到的信息,对被拆迁人的有关货币补偿已经司法提存了,作为被拆迁人,随时可以到公证机关提取这笔补偿。

被强迁人妻、弟:我们对于拆迁许可证提出质疑。他们侵害了我们的权益。为什么施行行政强迁而不施行司法强迁,我们认为只有司法强迁是公正的。

记者:本地区动迁户共有306户,305户都已经自行搬迁了,您认为是那305户不懂得维权呢,还是整个动迁活动在适用法律上根本不存在争议,而您的行为却反而值得思考呢?

被拆迁人妻、弟:他们不懂得用法律维权,我们只能用法律保护我们的权利,我们管不着他们。

讲述:沈阳拆迁开始法制化

记者:对于这次发生在沈河区的行政强迁,您认为其体现的法律意义在于什么?

沈河区房产局局长龙世泽:这次强迁不仅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落到实处,贯彻立法精神,打造阳光政府,诚信政府。更重要的是,这件事证明,在沈阳我们的各级政府完全可以在媒体以及社会各界公信力代表的监督下,依法、公开行政,我们的行政行为均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经得起考虑和推敲。

这也标志着沈阳拆迁已经进入法制化进程。此次行政强迁,也是完全按照国务院46号令中的指示精神操作的。

沈河区拆迁办副主任王庆峰:本次行政强迁在法律依据上是完全合法的,在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是有备案的。

对于被拆迁人妻子提出的有关为什么不适用司法强迁的问题,首先,强迁有两种,一种是走司法程序叫司法强迁,一种是走行政程序叫行政强迁。市政府责成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强迁。

这两种法律后果都是合法有效的,行政强迁或司法强迁都是依法行政,既然只能选择其一,那么,有关部门只是选择了一种不同的强迁方式,并不影响法律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