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武恩仇录怎么加属性:“行政”是什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20:13:56
这个词语的定义,内涵,渊源,外延。。。等等

“行政”指的是一定的社会组织,在其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行政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以及立法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狭义地讲,指国家职能中,除了立法和司法以外的全部职能的总称;广义地讲,指作为决策职能的政治之外的执行职能。

百度知道已经有人具体回答过这个问题了:

什么是行政?自伍德罗·威尔逊创立现代意义上的行政学以来,对于“行政”概念的界定一直争议未果[1]。在西方,关于行政概念的分歧主要有:其一,“三权说”,即从国家机构分工关系上确认行政的内涵,认为只有政府的行政部门所管辖的事务才是行政。其实这种见解解释不了国家立法、司法机关的行政活动的问题。其二,“二分说”,即从政治与行政分离的角度来确立行政的内涵,认为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其实这种见解回避了政治的行政性和行政的政治性问题。其三,“功能说”,即从管理功能的角度来确立行政的内涵,认为协调众人努力达到一定目的的一切管理活动都是行政。其实这种见解泛化了行政概念,撇开了行政活动中的政治因素,混淆了行政与管理之间的界限。在我国,也有三种观点:其一,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指狭义的政府行政;其二,行政即国家机关的行政活动,指广义的政府管理;其三,行政即包括政府、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内的行政管理活动。我认为以上各种见解和观点因各有其不同的场景与论域亦都能成立。如果将国内外学者关于行政概念界定进行比较,找出共同点,可依次将行政分为“微观行政”、“中观行政”和“宏观行政”三类。对于微观行政来说,中观行政和宏观行政是其运作的行政生态,微观行政最终取决于或受制于中观和宏观行政的运作状况。对于中观行政和宏观行政来说,微观行政对它们有巨大的能动的反作用,微观行政亦即作为狭义政府行政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中观和宏观行政,从这个意义上说,微观的政府行政应当居于优先地位。具体说来,行政,从字面理解就是行其政事,推行、执掌政务。政事、政务有是与非之分,大与小之别。大的政事、政务一般与国家组织相联系,因此,行政与国家组织活动特别是国家的政府组织活动相联系。对此,下面的这种界定是可以接受的:即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国家目标和统治阶级利益依法对社会事务、国家事务和自身内部事务进行有效管理的活动。这个界定突出了行政的主体(行政机关)、客体(上述“三务”)、依据(法)及目的(目标利益)、价值(有效性)等内涵。我以为对行政活动的研究,要始终围绕这样几个问题展开,即何谓政(治),谁来行,如何行,终其果。这四个问题贯穿于行政管理活动过程的始终。其中最为重要和关键的问题是何谓“政”的问题,行政分析研究的起点是“政”,而不是“行”,如果这个立于首位的问题不搞清楚,不解决好,势必影响到其他几个问题的研究和解决。然而“政”或“政治”的定义林林总总,其要义莫过于一是“公”或“共”,二为“正”。所谓“公”是指行政所推行、执掌的政事、政务具有政治、国家那种超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性”特质,它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增进、分配、调适及其公共权力活动紧密相关。所谓“正”是指与“公”、“共”即公共性特质内在联系的并能外显的一种“德行”或“德性”,正如孔子曰:“政者,正也。”正是从说文解字意义上说,所谓行政即“行公”、“行正”,行政即行“公正”!可见,讲政治、讲公正,讲道德本是“行政”题中应有之义。然则,与国家相联系的行政都是具体的、历史的、阶级的,推行、执掌政务的行政人都具有自然的和社会的双重属性,实际行政过程中往往会出现阶级的偏见和利己主义的私欲而扭曲行政之本义。办法只在于诉诸法律。无论是行“公”、还是行“正”,抑或是行“公正”,都要靠法与法律来维系。因此,法又是行政的题中应有之义。法律首先关注的是社会的普遍的公与正。但是,一定的法律只是将一定的阶级偏见和一定的行政人的私欲控制在一定的社会所能够承受的度以内。稍有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的研究者总是不应忘记提醒人们注意:只要有与国家相联系的法律存在,任何法、法律都不是也不可能真正成为实体意义上的公正与正义的代名词、同义语,因为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法律总是具有既公而又非公的特质。无论是法律的公的特质,还是法律的非公的特质,法律都要求行政者必须行正。

关于行政的各种定义

行政法与行政的关系十分密切。要了解什么是行政法,有必要先了解行政的概念

(一)资产阶级学者的观点

1、德国行政法学家马叶尔:行政是可以不必依据法律而进行的为实现国家政治目的的活动。它牵涉到两种关系:行政与国家的关系;行政与法律的关系。>>>具体内容

2、美国的古德诺: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达,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具体内容

3、日本的美浓郎达吉:行政是立法、司法之外的一切国家活动。(与立法司法相比较谈行政,有所进步。)

4、台湾:行政是国家统治权所发生作用的一种,除法定不属行政外,凡依法规定的以完成国家目的行为皆属行政。>>>具体内容

(二)我国学者关于行政的定义

1、应松年教授:行政是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是对国家事务的一种有组织的管理活动,目的是实现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社会主义国家的行政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由国家行政机关通过组织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活动来执行,并实现人民的意志。>>>具体内容

2、姜明安在《行政法学》一书中:所谓行政,就是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国家的目的和任务而行使的执行、指挥、组织、监督诸国家职能。>>>具体内容

3、引用马克思在《评普鲁士人和普鲁士国王各社会改革》一文中的一句话:“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从而指出:它最直接体现着国家职能的行使,不同于其它国家机关的活动。国家行政机关为了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保证其全部正确地实施,必须进行广泛地组织管理,即行政管理工作。>>>具体内容

4、原湖北财经学院所编《行政法概论》: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国家职能,对职能范围内的各种事务所实施的管理活动的总和。(比上几个好)但使用了两个不大好理解、而且含义不清的概念:“国家职能”与“职能范围”。>>>具体内容

社会主义国家在回答行政概念时与资产阶级不大相同。>>>具体内容

(三)行政的概念

行政是法律对其范围加以限制的国家管理活动,是立法活动的逻辑发展,它以统治权为基础,以行政机关为主体,具有强烈的组织性能。

该定义须从下列两方面掌握:

1、行政是人的劳作。

2、行政具有质的规定性,其含义有三:
(1)行政是统治权的最主要的体现;
(2)行政与立法有一种内在联系;
(3)行政具有强烈的组织性能。

“行政”指的是一定的社会组织 ,在其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组织、控制、协调、监督 等活动的总称。首先,它属于国家的范围,即属于公务,不是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任务 其次,也不是一切国家权力都是行政权利,只有行政机关或者政府的权力才是行政权力 。它有别于议会的立法权和司法机关的检察和审判权;第三,行政权属于“执行权”,它是 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 和程序去行使国家职能从而实施的法律的行为。
司法行政
行政法主体即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包括国家公务员以及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等。
您的提法本身不符合法言法语,“比如单位里的一个员工触犯了行政法“这样的说法是有问题的。不妨说“公务员在行政管理行为中违法,行政机关在事后追究该公务员的行政处分责任,这时公务员即成为行政处分关系中的主体。“
而一般情况下的单位员工若不是公务员或行政相对人,谈什么“触犯了行政法“,又说什么“进行行政处分或处罚“呢?顶多是单位内部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