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抚州临川区地图:公司法案例解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5/08 14:12:44
一、案情简介
恒意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长鸿食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3家约定,各出资500万元,设立了屏北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3月10日,召开了股东会筹备会议,制定了公司章程,三家股东分别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考虑到在公司运作过程中,可能资金会紧张,在会议上,一致推举鲍钰嘉担任董事长,条件是鲍钰嘉出资。2003年4月1日,鲍钰嘉也出资1000万元,公司为其颁发了“股东凭证”。
经过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2003年5月15日,屏北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开业。鲍钰嘉为法定代表人,恒意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长鸿食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3家登记为股东,公司注册资金1500万元。
一年以后,股东会与董事长在经营方向上发生矛盾。三家股东召开股东会决议,撤销鲍钰嘉董事长职务,将公司注册资金90%的股份转让给宏远有限责任公司。
鲍钰嘉起诉于法院,要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

问题
1、鲍钰嘉的要求是否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2、鲍钰嘉是否具有股东身份

第一,能得到法院支持。
理由如下。
公司设立时四方总出资为2500万,其中鲍占五分之二,且其出资是得到工商局核准的。在公司注册资金的1500万中,鲍也应按比例占五分之二。
在转让股份的问题上,董事会的那三家股东的持股比例和为五分之三,不到法定的三分之二,所以他们的决策是无效的。

第二,有股东身份。
公司设立时没有登记鲍的名字,但是其出资是得到工商局的核准的,且拥有股权凭证,所以他是合法的股东。
这在公司法中属于隐名股东。

鲍不是公司股东。但公司应当偿还其出资1000万元。
1、公司章程没有规定鲍是股东,他本人也没有在章程上签字。
2、公司在登记机关备案的文件也没有鲍的名字。注册资本是1500万元,而不是2500万元,就说明鲍的1000万元并没有进入公司注册资本,而公司实际使用了,应当是公司的借款。
3、三股东应当对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