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经济开发区:什么是超距作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3:58:28
超距作用 最好 形象的说 啊

物理学观点: 物质间的超距联系

超距作用

值得庆幸的是我们人类发现了万有引力、电、磁力这类自然的超距作用,它是物质的根本属性。正是这样的物质间的本质联系把宇宙空间中所有运动着的物质联在一起构成了一个永远运动着的、相互作用着的统一的物质世界。不幸的是我们的科学体系却一直在拒斥它!
牛顿发现了万有引力定律,他告诉我们:宇宙中任何两物体之间都存在着相互吸引力,其中任一物体所受引力的大小与两物体质量的乘积成正比,而与两物体间距离的平方成反比,引力的方向在两物体的连线上。任何物质之间总是存在着相互吸引!任何物质都是由光速运动的光物质构成的!原来,我们应该明白:正是基本的光物质有着光速运动和相互吸引这两种基本的属性才决定了永远运动着、永远相互作用着的现存的宇宙。
空间上相距一定距离的两个物体发生相互作用,人们常常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它们的作用是怎样传播的?但是我们总可以这样反问:它们在作用过程中到底传播了什么呢?我们已经看透了物质间的作用本质:物质间不存在物质和能量的由此及彼的传递,仅仅是相互作用的物体自身内、外运动的相互转化。我们不妨来考虑两个物体在引力作用下相向加速运动的情形:两个物体的空间距离逐渐减小,它们间的引力越来越大。在这个引力作用过程中,即便是没有物质和能量的传递,但是,当物体甲在某一时刻到达一个特定的空间位置时,那么物体乙如何得知它的位置的变动而感受到到更大的吸引力呢?同样,这个时刻,物体乙也到达了一个特定的位置,物体甲又如何得知物体乙的位置变动呢?在这里,似乎仍然存在着一个“信息”从一个物体到另一个物体的传播问题,甚至会问:传播的速度有多快?物质间的引力到底是怎么回事?关于力的传播疑问究竟来知何处呢?两个物体之间的万有引力的大小决定于两个物体的质量和它们之间的空间距离,空间距离又是由两个物体的特定的空间位置而确定的,也就是说,一个物体的质量及其空间位置和另一个物体的质量以及它的空间位置这四个因素共同决定了这两个物体间的引力的大小,这四个因素缺一不可,更不能分开。力的传播问题来源于我们的思维对因果律的依赖,在我们的头脑中凡事有因、先因后果。在力学的研究中,施力物体是力的原因,力是受力物体运动改变的原因,当我们考察一个物体的运动状态的变化时,往往会追溯到力,考察力的时候又会追溯到其它的物体,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因果链,于是就有了时间先后的观念。在两个物体的引力作用过程,考察物体甲的引力的时候,我们把原因追溯到物体乙那里,在物体的质量不变的情况下,最后的原因就落在了物体乙的空间位置上,于是在物体乙的空间位置和物体甲的引力的大小两者间建立了先因后果的时间的概念,在物体乙的空间位置和物体甲的空间位置两者之间就有了一个明确的距离概念。在考察物体乙的引力的时候,将原因追溯到物体甲那里,同样产生了时间的概念和明确的距离概念。先因后果的时间概念就导致了由此及彼的传播观念,明确的距离概念和时间的概念就导致了“传播速度有多快”的疑问。如果我们把万有引力看作是物质的根本属性,没有原因可寻,无论是空间上接触还是空间上远离的物体间的作用大小都由整个物质体系决定,如果我们要把因果律强加给物质间的相互作用,那么我们就会陷入思维的死胡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物质间的引力相互作用是物质间的一种普遍联系的属性,同运动属性一样是物质的根本属性。相互作用的物体在作用过程中互为因果,如果说有时间的概念的话,那么万有引力作用过程中只有“同时”的时间概念——瞬时超距作用,不过,时间差为零又会导致一个以无限大速度传播的概念,无限大的传播速度对于物质运动而言是没有意义的。
由此看来,万有引力是物质的一种根本属性,是物质间的普遍联系。也就是说,一个有质量的物体就是能够直接对远处的另一个有质量的物体产生吸引作用,使它们的内、外运动相互转化,它和物质的运动属性一起决定了一个永远运动着、相互联系的物质世界。
电、磁力和万有引力一样是带电物质的根本属性,本质上是带电物质间的超距联系,超距作用的物体间并不存在能量、物质的传递,作用的实质仅仅是作用物体的自身的内、外运动发生转化,所以电、磁力和万有引力本身就不需要任何中介载体来传递什么东西,那么法拉第和麦克斯韦思想上的“电、磁场”,爱因斯坦所预想的“引力波”并不存在。至于赫兹所发现的电磁波又是怎么回事呢?我们将在后面对物质的发光机制进行讨论。

我们不再困惑
我已经表明了这样的立场:无论在是直接接触的还是空间远离的物质间的相互作用过程中,并不存在运动(能量)由此及彼的传递,作用的实质就是物质自身的内、外运动的相互转化;超距作用是物质的根本属性,是物质间的普遍联系。由此看来,场以及一切作为传递相互作用的工具的客观实在性就不再有任何意义。那么,场的概念所导致的、甚至被实验所确认的场物质又是怎么回事呢?
物理学中之所以有场的概念,是因为我们不相信超距作用;我们之所以不相信超距作用,因为我们在不理解作用实质的情况下试图去描述物质间作用的过程;我们之所以不能理解物体间作用的实质,是因为我们过分依赖因果联系。我们总是力图万事追溯原因,到头来我们只有两条路:一是最终追溯到上帝那里,二是追溯到物质自身。
我们该如何选择呢?实际上,早在18世纪的大为.休谟就在原则上这样指出:“为什么要追到上帝那里?……为什么不追到物质世界那里?……假如物质世界本身就包含着物质世界的秩序的原则,那我们实际上就主张物质世界就是上帝。”

唉……神学的观点……这里面说的所有貌似悖论的东西在物理学框架里面都有解释,也有实验观测结果,但是地球上仍然有人不相信。

超距作用

值得庆幸的是我们人类发现了万有引力、电、磁力这类自然的超距作用,它是物质的根本属性。正是这样的物质间的本质联系把宇宙空间中所有运动着的物质联在一起构成了一个永远运动着的、相互作用着的统一的物质世界。不幸的是我们的科学体系却一直在拒斥它!
牛顿发现了万有引力定律,他告诉我们:宇宙中任何两物体之间都存在着相互吸引力,其中任一物体所受引力的大小与两物体质量的乘积成正比,而与两物体间距离的平方成反比,引力的方向在两物体的连线上。任何物质之间总是存在着相互吸引!任何物质都是由光速运动的光物质构成的!原来,我们应该明白:正是基本的光物质有着光速运动和相互吸引这两种基本的属性才决定了永远运动着、永远相互作用着的现存的宇宙。
空间上相距一定距离的两个物体发生相互作用,人们常常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它们的作用是怎样传播的?但是我们总可以这样反问:它们在作用过程中到底传播了什么呢?我们已经看透了物质间的作用本质:物质间不存在物质和能量的由此及彼的传递,仅仅是相互作用的物体自身内、外运动的相互转化。我们不妨来考虑两个物体在引力作用下相向加速运动的情形:两个物体的空间距离逐渐减小,它们间的引力越来越大。在这个引力作用过程中,即便是没有物质和能量的传递,但是,当物体甲在某一时刻到达一个特定的空间位置时,那么物体乙如何得知它的位置的变动而感受到到更大的吸引力呢?同样,这个时刻,物体乙也到达了一个特定的位置,物体甲又如何得知物体乙的位置变动呢?在这里,似乎仍然存在着一个“信息”从一个物体到另一个物体的传播问题,甚至会问:传播的速度有多快?物质间的引力到底是怎么回事?关于力的传播疑问究竟来知何处呢?两个物体之间的万有引力的大小决定于两个物体的质量和它们之间的空间距离,空间距离又是由两个物体的特定的空间位置而确定的,也就是说,一个物体的质量及其空间位置和另一个物体的质量以及它的空间位置这四个因素共同决定了这两个物体间的引力的大小,这四个因素缺一不可,更不能分开。力的传播问题来源于我们的思维对因果律的依赖,在我们的头脑中凡事有因、先因后果。在力学的研究中,施力物体是力的原因,力是受力物体运动改变的原因,当我们考察一个物体的运动状态的变化时,往往会追溯到力,考察力的时候又会追溯到其它的物体,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因果链,于是就有了时间先后的观念。在两个物体的引力作用过程,考察物体甲的引力的时候,我们把原因追溯到物体乙那里,在物体的质量不变的情况下,最后的原因就落在了物体乙的空间位置上,于是在物体乙的空间位置和物体甲的引力的大小两者间建立了先因后果的时间的概念,在物体乙的空间位置和物体甲的空间位置两者之间就有了一个明确的距离概念。在考察物体乙的引力的时候,将原因追溯到物体甲那里,同样产生了时间的概念和明确的距离概念。先因后果的时间概念就导致了由此及彼的传播观念,明确的距离概念和时间的概念就导致了“传播速度有多快”的疑问。如果我们把万有引力看作是物质的根本属性,没有原因可寻,无论是空间上接触还是空间上远离的物体间的作用大小都由整个物质体系决定,如果我们要把因果律强加给物质间的相互作用,那么我们就会陷入思维的死胡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物质间的引力相互作用是物质间的一种普遍联系的属性,同运动属性一样是物质的根本属性。相互作用的物体在作用过程中互为因果,如果说有时间的概念的话,那么万有引力作用过程中只有“同时”的时间概念——瞬时超距作用,不过,时间差为零又会导致一个以无限大速度传播的概念,无限大的传播速度对于物质运动而言是没有意义的。
由此看来,万有引力是物质的一种根本属性,是物质间的普遍联系。也就是说,一个有质量的物体就是能够直接对远处的另一个有质量的物体产生吸引作用,使它们的内、外运动相互转化,它和物质的运动属性一起决定了一个永远运动着、相互联系的物质世界。
电、磁力和万有引力一样是带电物质的根本属性,本质上是带电物质间的超距联系,超距作用的物体间并不存在能量、物质的传递,作用的实质仅仅是作用物体的自身的内、外运动发生转化,所以电、磁力和万有引力本身就不需要任何中介载体来传递什么东西,那么法拉第和麦克斯韦思想上的“电、磁场”,爱因斯坦所预想的“引力波”并不存在。至于赫兹所发现的电磁波又是怎么回事呢?我们将在后面对物质的发光机制进行讨论。

我们不再困惑
我已经表明了这样的立场:无论在是直接接触的还是空间远离的物质间的相互作用过程中,并不存在运动(能量)由此及彼的传递,作用的实质就是物质自身的内、外运动的相互转化;超距作用是物质的根本属性,是物质间的普遍联系。由此看来,场以及一切作为传递相互作用的工具的客观实在性就不再有任何意义。那么,场的概念所导致的、甚至被实验所确认的场物质又是怎么回事呢?
物理学中之所以有场的概念,是因为我们不相信超距作用;我们之所以不相信超距作用,因为我们在不理解作用实质的情况下试图去描述物质间作用的过程;我们之所以不能理解物体间作用的实质,是因为我们过分依赖因果联系。我们总是力图万事追溯原因,到头来我们只有两条路:一是最终追溯到上帝那里,二是追溯到物质自身。
我们该如何选择呢?实际上,早在18世纪的大为.休谟就在原则上这样指出:“为什么要追到上帝那里?……为什么不追到物质世界那里?……假如物质世界本身就包含着物质世界的秩序的原则,那我们实际上就主张物质世界就是上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