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星际战甲怎么联机:我国法官分为几个等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5/08 16:2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了实现对法官的科学管理,增强法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保障法 官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国家实行法官等级制度。?

第三条 法官等级是表明法官级别、身份的称号,是国家对法官专业水平的 确认。?第四条 法官等级根据法官的职务编制。?

第二章 法官等级的编制?

第五条 法官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

(一)首席大法官;?

(二)大法官:一级、二级;?

(三)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四)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第六条 法官实行下列职务编制等级:?

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首席大法官;?

副院长:一级大法官至二级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

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

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审判员:一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高级人民法院?

院长:二级大法官;?

副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副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审判员:二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中级人民法院?

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二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基层人民法院?

院长:三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三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第七条 直辖市、副省级市等中级人民法院及其区、县人民法院的法官等级 ,根据法官职务配备规格参照第六条相应规定确定。?

第三章 法官等级的评定?

第八条 法官等级按照法官职务编制等级评定。?

第九条 法官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 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十条 评定法官等级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核后,依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一)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 等级,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二)高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和高 级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三)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的等级,由中级人民法院 院长批准。?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在 职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参加法官等级 的评定。?

第四章 法官等级的晋升?

第十二条 二级法官以下等级的法官晋级在职务编制等级的幅度内,按下列 规定逐级晋升:?

五级法官至三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三级法官至一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四年。?

晋升期限届满,经考核合格,方可晋升;不合格的应当延期晋升;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 判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提前晋升。晋升考核以年度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一级法官以上等级的法官晋级实行选升。选升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晋升高级法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方可晋升。?

第十五条 法官等级晋升的批准权限与法官等级评定的批准权限相同。?

法官等级提前晋升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第十六条 法官由于职务提升,其等级低于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应当晋升 至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低等级。?

第五章 法官等级的降低和取消?

第十七条 法官被调任下级职务后,其等级高于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高等 级的,应当降低至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高等级。?

第十八条 法官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可以按照规定降低其法官等级。?

第十九条 法官等级的降低,一般每次只降一级。?

法官等级降低不适用于五级法官。?

第二十条 法官被降低等级后,其法官等级晋升期限按照降低后的等级重新 计算。?

第二十一条 法官被免除法官职务后,其法官等级应当取消。?

第二十二条 法官等级的降低和取消权限与法官等级批准权限相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的实施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第二十四条 军事法院法官的等级编制、评定和晋升办法参照本规定另行制 定。?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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