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质量的主要指标:进出口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04:00:56
FOB合同规定十月船运2000包货物。10月21日,卖方将货物发送至装运港并寸入仓库。10月26日,仓库发生火灾,120包货品被毁。其余1880包货品被救出并被堆放在露天的码头,等待买方的货船。11月2日的一场大雨不同程度地损坏了615包货品。买方的船只直到11月7日才到达。卖方要求买方支付2000包货品的货款,但买方只同意支付1265包,他们认为卖方没有妥善保管好货品。而卖方则责备买方的船没有按时到达,并坚持自己没有义务承担风险。
问:
1) FOB合同规定十月船运。卖方应该怎样看待自己运送货物的责任?买方应该怎样看待自己接送货物的责任?
2) 在这个案例中,卖方有没有过错?买方有没有过错?为什么?
3) 在这个案例中,货品的风险转移发生在什么时候?为什么?
4) 谁将为火灾造成的损失负责?为什么?
5) 谁将为大雨造成的损失负责?为什么?

卖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备妥货物等待装运,而买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装运。
当然我觉得这个问题,首先应确定是此两种责任是不是风险责任,属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风险范畴,初步的考察看,火灾问题应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意外事故造成,可根据风险承担来分配责任;而大雨淋湿则要考察是不是由于卖方违反了合同的附随义务,而这就是合同责任了,由违约方承担。
货物的风险转移如有合同约定按约定,如无合同约定,根据合同法及CISG(如两者都是都是CISG的公约国)按交付主义,风险跟着交付走。在此案例中,火灾发生于10月26日,而合同只规定在十月交付,因此买方在10月的任何一天接受交付,都不违反合同,风险未转移,应由卖方承担。
而大雨造成的损失,则是由于买受人无正当理由而使交付迟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视为交付,风险已经转移,由买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