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逆散合苓桂术甘汤:我有一个关于婚姻法方面的问题,想向大家求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23:04:52
各位大虾好!
我有一个关于婚姻法方面的问题,想向大家求助!希望能给予帮助回答!
我是一个四十岁的农民,与前妻于1985年离婚,有一子归我抚养。其后二十余年,女方未付一分抚养费,我也没有提出相应要求。
去年夏天,孩子因意外事故逝去,事故责任方给付抚恤、赔偿等费用8万余元。考虑到女方是孩子的生母,应该享有一定的权利,但又考虑到女方从孩子尚未满周岁就抛弃孩子,从未尽过母亲的责任,也未付抚养费,因此当时与女方协商,从8万余元中分出不超过1万元给予女方,女方家人拒绝友好协商,于今年夏天提出诉讼。
后法院经庭外调解未果,一审判决女方胜诉。
我想请问,法院判决是否合理。若不合理,我有没有需要反诉女方,请求补付孩子18年抚育费。
另,女方上诉法院者并非女方本人,而是女方的兄弟,请问这符合法律程序吗。我能够以非女方本人上诉,请求法院不予审理的要求吗?

恳请能够给予解答!不胜感激!
就在今天,看到了一个近似的问题,很是感慨!
一对全心全意抚养弃婴的夫妻,在孩子出事得到赔偿金后,却被孩子生父母起诉!并且还居然败诉!实在感慨!
鄙视那弃婴的生父母,他们没有在抚养孩子的过程中给予任何帮助[很可笑的“帮助”二字!],却在那对善良的夫妇失去孩子的阵痛中,再给予无情的重击!如果没有那沉重的生命赔偿,他们会出现在这无情的舞台上么!
法律不外乎人情,没有人情的法律,就不是法律!
如果全天下的弃婴者,都起而仿效,那么,这个世界将不再有收留弃婴的善举!
如果受恩者,都不想着回报,反而想要索取更多,那么,善良将会渐渐消散,冷漠,将会笼罩世界!

忘了补充:应该是她兄弟代理上诉的,可是从和她结婚到离婚直至现在,她都是毫无主见,完全被她家人左右的。这次也一样!
她曾经私下里和我谈过,这不是她的意愿。其实如果说是她自己上诉,或许我还能理解!

对您的心情表示理解,但法律是社会行为规范,不会以人的感情而改变。

  第一,女方胜诉的说法不确切,本人理解为女方获得了高于1万元的补偿金。这种情况是可能的。死亡赔偿费用作为遗产,第一顺序的父母、配偶、子女在无特殊情况下应平均分配。如果孩子仅有父母二人,一般情况下是各50%。除非一方证明对方有重大过错或未尽到法定义务。
  在本案中,女方十月怀胎,应该确认其承受了巨大的痛苦,对孩子来到人世曾有巨大付出。至于夫妻离婚导致孩子由单方抚养,如果没有法律判决或配偶或孩子提出支付抚育费的要求,又或者无经济来源,因此未付抚养费亦无法定过错。反之,可以认定女方具有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少分或不分该死亡补偿金。
  请您对照。

  第二,您就要求女方补付18年抚育费有诉权,但可能丧失了胜诉机会。
  1、这个诉不是反诉,而是与死亡补偿金分配不同法律关系的新诉讼,应该另诉。
  2、从题述看,孩子归男方抚养逾二十年,而男方要求十八岁之前的抚育费,而之前从未主张过,已超出诉讼时效。
  3、如果在离婚时有过法律判决或调解,要求女方支付抚育费用,那么男方已超出一年的申请执行期限。
  诉讼时效制度是法律警示民众及时行使权利,否则作为法律上的睡眠者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第三,您所指上诉,从文义判断似乎应是代为提起诉讼。如果女方的兄弟有代理提出诉讼或上诉的特别授权,该行为合法。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实践操作中,立案时会以女方名义,可能是由其兄弟代为签字或出庭。

  第四,您例举的弃婴案,生父母享有的是基于血缘产生的法定权利,弃婴行为从道德上固然令人发指,但法律上应保护其合法的权益。

  第五,建议您如果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时,可以充分举示证据证明女方在离婚后的抚养过程中存有重大过错,要求其少分或不分。如果证据不充分,仍有可能维持一审判决。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国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您说的“上诉”应该为“起诉”,

现在你败诉了,才应该在收到判决书15天内“上诉”,进行二审

再上法庭讲你的理由

你的问题跟第二个完全是两码事。
第一你可以在法院判决前驳回申诉,原因你要孩子他妈本人,这是可以的。判决了就要去中级人民法院。
第二你可以向女方所要抚养费用是完全可以的,但是要有证据,还可以加上精神损失费。
哎…… 什么女人啊?孩子在的时候不要他 现在不在了却来要死人钱。拉屎还要擦屁股了;那钱她花的安心吗?

她兄弟作为代理人是可以的,你要护清楚是上诉人还是代理人?上诉人须是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