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迦奥特曼在日本火吗:当兵需要那些条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21:28:23
我的腿上有一道10厘米的疤痕 是小时候出车祸动手术留下的 不知道对我当兵有没有影响呢
我是农村的 在中学入的团

首先,根据你所说的疤应该是缝合性的疤,这样你是肯定当不了飞行员的,其他兵种的都有机会当.

体检方面,说的简单易一点,就是
1:右眼裸眼视力4. 8,左眼裸眼视力4. 6,矫正视力不低于5.0;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
2:男性162cm,女性158cm。
3: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0%kg。标准体重=身高-110。
4:年龄,男18-23,女17-19。
5:城市兵要高中毕业,农村兵初中毕业就可以。
只要达到了这些条件就可以。
还有很多的具体的身体条件可以看这里
http://www.511511.com/AZ/200404/AZ00000170920040427030253218.shtml

参军的年龄。男青年为年满18岁至20岁,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可放宽到21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可放宽到22岁,对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只要本人自愿参军的,可放宽到23岁。为适应部队建设需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部分满17岁的应届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的男青年入伍。女青年为年满18至19岁,根据部队建设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部分年满17岁的女青年。

城市里的兵要高中毕业,农村的要初中毕业。

没有在公安机关备过案,即政审要合格。

达到了以上的情况就有机会当兵了。

你好,

看一下自己符合这样的条件吗?

1.政治条件 纹身刺字带政治性问题或属于犯罪团伙标志有碍军容的;被判处过徒刑、拘役和管制,被依法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者在单位被开除公职、厂籍、学籍,以及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的;有流氓、卖淫、嫖娼、吸毒、盗窃、抢劫、诈骗行为的,都不能被征集入伍。

2.身体条件 男青年不低于1.62米,女青年不低于1.60米;体重,男青年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0%;女青年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对身高符合标准,个别体格条件较为优秀的应征男青年,体重可放宽至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视力,陆勤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特勤人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普通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右眼视力不低于4.8,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矫正视力不低于5.0。

3.对象和范围 征集的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征集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以上文化程度。

4.年龄条件 兵役法规定,应征服现役男青年年龄为2006年年满18岁至20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可放宽到21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可放宽到22岁;女青年为2006年满18岁至19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部队年满17岁的女青年、2006年应届高中毕业的男青年和年满23岁的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入伍。

希望您能满意我的答案:)

参军入伍基本身体条件

身体健康,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其中主要的几点如下:

一、身高要求:男1.65米以上,女1.58米以上。

二、视力要求:裸眼视力在0.4以上(新视力表4.6以上)。

三、乙型肝炎表面抗原、肝功能、心肺功能等主要检查指标要达到规定要求。

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第一条 身长、体重低于下列标准不合格:

(一)男性:身长162厘米,体重50千克。

(二)女生:身长158厘米,体重45千克。

第二条 颅骨缺损、骨折、明显凹陷、颅内异物存留,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三条 颈强直,斜颈,Ⅲ度单纯性甲状腺肿大,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慢性腿痛,不合格。

轻度胸廓畸形,单纯性骨折,治愈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无后遗症,合格。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1厘米,膝内翻股骨骨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超过6厘米,或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六条 影响功能的指(趾)残缺、畸形,扁平足,影响长途步行的鸡眼、胼胝、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 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瘢痕,不合格

第八条 各种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学员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第九条 有胸、腹腔主要脏器手术史,或非主要脏器手术,但伴发主要脏器损伤或其它后遗症,各类疝,脱肛,肛瘘,环状痔、混合痔和经常发炎出血的陈旧性肛裂,不合格。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肿瘤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合格。

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小于健侧睾丸1/2),睾丸鞘膜积液(小于健侧睾丸1/2),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合格。

交通性鞘膜积液,陷睾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合格。

第十一条 腋臭,头癣,广泛性体癣,重度手、足、甲癣,疥疮,银屑病,红斑狼疮,硬皮病,慢性湿疹,慢性寻麻疹,神经性皮炎,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

较大面积或影响军容的白癜风、瘢痕、黑色素痣、色素沉着、血管瘤等,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

(一)股癣,花斑癣,寻常性痤疮,冻疮。

(二)轻度胶臭(限陆勤学员)。

(三)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厘米),孤立散在的白癜风(限着夏装非裸露部位)。

第十二条 梅毒,淋病,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第十三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合格。

收缩压:12.8-18.7千帕(96-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11.5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四条 风温病、心脏病、血管疾病、不合格。

心脏心缩期杂音:各瓣膜听诊均不超过二级;心律失常,经心电图或其它特残检查,确系生理性,合格。

心率:每分钟60至100次之间,或在50至60次之间,经心功能测试,确系生理性,合格。

第十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孤立散在的钙化点,两侧肺野不超过3个,两侧肺门不超过4个,或肺野,肺门同时存在不超过5个,任何一个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厘米,密度大,边缘清楚,周围无浸润现象。

(二)肺门阴影轻度扩大,或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三)一侧肋膈角轻微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十六条 慢性胃、胆管、胆囊、肝、脾、胰腺疾病,慢性细胞性痢疾,慢性肠炎,内脏下垂,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1厘米(剑突下不超过2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压痛,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虫病或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四)肝、脾同时触及,符合上术(一)、(三)两项陆勤学员合格。

(五)经菌性痢疾治愈一年以上。

第十七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一)谷丙转氨酶赖氏法40单位以上。

(二)谷丙转氨酶赖氏法25单位以上,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试验阳性,或其它肝功能检查一项异常者。

(三)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阳性者。

第十八条 泌尿、血液和造血系统、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不合格。

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力劳动,合格。

第二十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梦游史、晕阙史,神经官能症,癔病,遗尿症,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中枢、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听力,每侧耳语低于5米,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明显耳廓畸形,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外耳道湿疹,重度耳酶菌病(波及鼓膜或经常有耳鸣、重听等自觉症状),不合格。

轻度耳酶菌病,水面舰艇、潜水学员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内陷,鼓膜粘连,萎缩、瘢痕、石灰沉着、陆勤,水面舰艇、坦克学员合格。

鼓膜轻度内陷,鼓膜瘢痕或石灰沉着不超过鼓膜的三分之一,耳气压功能及其鼓膜活动良好,潜艇学员合格。

第二十六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晕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鼻息肉及其它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鼻畸形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性分泌物,无自觉症状,轻度萎缩性或肥厚性鼻炎,陆勤、坦克学员合格。

鼻中隔着度弯曲(包括棘、嵴),不合格。

嗅觉:迟钝,防化学员不合格,其余各类学员合格。

第二十八条 慢性扁桃体炎伴有并发症者;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视力:每一眼裸视力低于4.9(0.8),指挥、潜艇、水面艇、坦克、侧绘、雷达专业学员不合格。

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8(0.6)以上,或一眼裸眼视力在4.7(0.5)以上、另一眼裸视力在4.9(0.8);或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6(0.4)以上,矫正视力每一眼在4.9(0.8)以上,技术专业学员合格。

第三十条 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非进行性翼状胬肉, 陆勤学员合格。

第三十二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显性斜视,不合格,

隐斜视超过15度,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或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混浊,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不合格。先天性少数散在晶状体小混浊点,不影响视力,合格。

口腔科

第三十五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二个以上、不在一起的三个以上,重度牙周病,颞颌关节疾病,频繁发作的口腔溃疡,唇裂,腭裂,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 中度以上氟斑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缺损,超超过0.5厘米,开超过0.3厘米,覆大于三分之二,反,牙列不齐,尖圆形牙弓,重度牙龈炎,轻度牙周病,潜艇学员不合格。

不列情况清艇学员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厘米以内。

(二)前牙缺失一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前牙牙列不齐或重迭。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前牙轻度反,无其它体征者。

(五)上下颌牙不咬合到侧牙龈,不伴随其它体征的深覆。

第三十七条 功能性子宫出血,慢性盆腔炎,严重痛经,阴道炎,重度宫炎、子宫脱垂,不合格。

第三十八条 各期妊娠,不合格。

说明:本标准中所用的“以上”、“以内”词语,均含数字本身;所使用的“超出”、“超过”、“低于”、“小于”、“大于”词语,均不含该数字的本身。

身体健康,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至于腿上的伤疤,我想只要不参加空军,应该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