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家小贝成长记类似文:雇人行凶,结果被雇者杀错人了,雇用者要负责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2:42:43
甲雇乙 砍丙一只手
乙随便砍了个丁的手 交差
被甲发现,
于是乙才砍了丙的手 完成了这笔交易
请问, 关于丁的事情 是由乙负责 还是甲负责?
乙砍了丁的手,是乙自行决定并实施的;甲完全不知情
对此,乙是否对丁负全责

而甲只要对丙负责

我想知道的是,教唆犯是否对 被雇者行凶过程中的一切负责 (包括 被雇者自行决定的其他行为)

1.此罪为故意伤害罪.甲应该属于教唆犯,乙是实行犯.甲是主犯
2.乙砍错是其对对象的认识上的错误所至.不影响对此案的定性
3.对丁的行为我认为甲乙都应承担责任,因为他们2个是共同犯罪.一同承担对犯罪的责任.如果还要把他们的责任再分开就是把简单是事情复杂化了
甲对丁的伤害承担主要责任,因为甲明知可能会造成他人的伤害而持放任的态度,当然,你能举证乙原本目的就想故意伤害丁的除
类似的一个真实案情:A教唆BC去砍杀D,结果作案当天BC错杀E,错伤F,判决A是主犯,BC是从犯,A对EF的死亡和伤害负主要责任
如说A对EF的伤害不承担责任的说就完全不符合情理了
A教唆B伤害C,B接受教唆后在伤害C的过程中,由于C的反抗,B由伤害转化为杀人,进而将C杀死,这里B是超出教唆范围
不用在此问题上费工夫脱罪,现在最大的保护甲的方法就是自首还有配合司法工作人员坦白罪行

你属于教唆犯,一着手即构成犯罪!

教唆犯一般就是主犯的.自首吧.

甲对丁不负责啊,因为对于丁被砍,甲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甲因此对丁没有责任

我不认为甲对丁的受伤负责,很明显甲让乙砍的是丙非常明确,而乙是随便砍的就交差,对于教唆犯只应对他教唆的行为负责,对实行犯超出教唆内容的行为不负责,这不同于实行犯犯罪对象的错误不影响其定罪.故甲只对丙的受伤负责,不对其他人的受伤负责.

很明显是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