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侠古典暗黑玄幻20-33:可以帮我写份关于建设银行的意见书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4:48:18
当地建行征集意见,让我也给写一份。如何写呢?得说点好听得吧?:p

首先你可以先写建行的优点,并希望他们继续保持!各地建行政策也不同,你自己看下。然后就提建议,如ATM机里钞票面额是不是放小一点的比如10元的或5元的,这样可以减少假币的流通。每个月去你们哪的各个小区,给小区居民讲存款的好处等!
个人观点你可以参考一下!

贱行我要存钱

范文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 关于淄博丝绸厂
该公司位于周村萌水镇大桥北,系集体企业,注册资金147.6万元,由主管部门萌水镇经委以现金全额投资,法定代表人为韩克水。经查,该借款人是由淄博市周村丝绸成衣厂变更而来,从1994年起停产,其与香港裕东公司合资设立淄博裕元化纤有限公司,并拥有裕元公司75%的股权,后丝绸厂将其拥有的股权转让给淄博三元集团有限公司,淄博三元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为韩克水,丝绸厂于2002年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以其名义的贷款催收回执均由裕元公司签收,从形式上看,其债务已转移由裕元公司承担。但裕元公司是否会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其确认、裕元公司签收贷款催收回执既构成债务转移由裕元公司承担有待于裕元公司举证及法院认定。
二、关于丝绸厂筹建处
该借款人是在筹建裕元公司时成立的临时机构,现已撤销,我所律师虽多次对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但无法找到该单位的任何书面材料,现只有通过相关的间接证据来证明筹建处和裕元公司的关系,如有完整的证据链,其债务由裕元公司承担。
证据:(92)40201、(92)4022-1与(93)40209号借款合同借款人为丝绸厂筹建处,但在催款通知书上却均由裕元公司签收,证明筹建处和裕元公司之间存在着债务承接关系。
三、关于担保人
1、 油品厂
该公司位于周村区萌水镇北安村,集体企业,原注册资金138万元,主管部门为萌水镇经委,后油品厂改制为私营企业,以净资产2603792.97元出售给该村村民王乃英,新企业注册资金160万元,全部由王乃英投入,虽企业产权出售合同约定原企业债务由新企业承担,但并未见该油品厂产权出售合同明确约定该笔担保债务,也没有见到该企业与其债权人的债务清偿协议。
现有证据表明:该企业债务转移(出售)并未通知(担保)债权人,依法该债务不发生转移效力,仍由油品厂原所有人——周村区萌水镇北安村村委会承担保证债务。所以,该案以追加周村区萌水镇北安村村委会为被告为宜。
2、周村区财政局
财政局担保的借款合同,若认定借款人已由丝绸厂变更为裕元公司,而现在没有证据表明该变更已得到财政局的同意,在此情况下担保人财政局的责任依法免除。
所以,如果本案追索重点放在财政局,可能会遇到上述难以克服的法律障碍。
3、裕元公司先后于1996年和1997年将其所有的设备和建筑物分别抵押给农业银行淄博市分行和农业银行周村支行,抵押财产账面原值高达11571万元,约占其全部资产的70%,裕元公司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根据法律规定,将公司的大部分财产抵押给同一债权人的行为应为无效。该案一旦进入诉讼程序,贵处可一并对上述抵押合同提起确认无效之诉,法院如能认定抵押行为无效,则贵处可就其抵押财产进行追偿。
但是,认定该抵押行为无效尚无明确法律依据。
四、借款合同由丝绸厂签定,借款凭证由丝绸厂筹建处签收,催收借款通知由裕元公司签收。如何认定丝绸厂筹建处与丝绸厂的关系、丝绸厂筹建处与裕元公司的关系,有待探讨。
问题:丝绸厂筹建处可能是丝绸厂的内部分支机构,该处借款行为应是丝绸厂的借款。该处借款用于裕元公司建设,事实上,可能该借款已转变为丝绸厂对裕元公司75%的股权,而很难认定为裕元公司的借款。至于催收借款通知由裕元公司签收,可能是裕元公司对债权与股权的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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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律意见书

一、 关于淄博丝绸厂
该公司位于周村萌水镇大桥北,系集体企业,注册资金147.6万元,由主管部门萌水镇经委以现金全额投资,法定代表人为韩克水。经查,该借款人是由淄博市周村丝绸成衣厂变更而来,从1994年起停产,其与香港裕东公司合资设立淄博裕元化纤有限公司,并拥有裕元公司75%的股权,后丝绸厂将其拥有的股权转让给淄博三元集团有限公司,淄博三元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为韩克水,丝绸厂于2002年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以其名义的贷款催收回执均由裕元公司签收,从形式上看,其债务已转移由裕元公司承担。但裕元公司是否会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其确认、裕元公司签收贷款催收回执既构成债务转移由裕元公司承担有待于裕元公司举证及法院认定。
二、关于丝绸厂筹建处
该借款人是在筹建裕元公司时成立的临时机构,现已撤销,我所律师虽多次对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但无法找到该单位的任何书面材料,现只有通过相关的间接证据来证明筹建处和裕元公司的关系,如有完整的证据链,其债务由裕元公司承担。
证据:(92)40201、(92)4022-1与(93)40209号借款合同借款人为丝绸厂筹建处,但在催款通知书上却均由裕元公司签收,证明筹建处和裕元公司之间存在着债务承接关系。
三、关于担保人
1、 油品厂
该公司位于周村区萌水镇北安村,集体企业,原注册资金138万元,主管部门为萌水镇经委,后油品厂改制为私营企业,以净资产2603792.97元出售给该村村民王乃英,新企业注册资金160万元,全部由王乃英投入,虽企业产权出售合同约定原企业债务由新企业承担,但并未见该油品厂产权出售合同明确约定该笔担保债务,也没有见到该企业与其债权人的债务清偿协议。
现有证据表明:该企业债务转移(出售)并未通知(担保)债权人,依法该债务不发生转移效力,仍由油品厂原所有人——周村区萌水镇北安村村委会承担保证债务。所以,该案以追加周村区萌水镇北安村村委会为被告为宜。
2、周村区财政局
财政局担保的借款合同,若认定借款人已由丝绸厂变更为裕元公司,而现在没有证据表明该变更已得到财政局的同意,在此情况下担保人财政局的责任依法免除。
所以,如果本案追索重点放在财政局,可能会遇到上述难以克服的法律障碍。
3、裕元公司先后于1996年和1997年将其所有的设备和建筑物分别抵押给农业银行淄博市分行和农业银行周村支行,抵押财产账面原值高达11571万元,约占其全部资产的70%,裕元公司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根据法律规定,将公司的大部分财产抵押给同一债权人的行为应为无效。该案一旦进入诉讼程序,贵处可一并对上述抵押合同提起确认无效之诉,法院如能认定抵押行为无效,则贵处可就其抵押财产进行追偿。
但是,认定该抵押行为无效尚无明确法律依据。
四、借款合同由丝绸厂签定,借款凭证由丝绸厂筹建处签收,催收借款通知由裕元公司签收。如何认定丝绸厂筹建处与丝绸厂的关系、丝绸厂筹建处与裕元公司的关系,有待探讨。
问题:丝绸厂筹建处可能是丝绸厂的内部分支机构,该处借款行为应是丝绸厂的借款。该处借款用于裕元公司建设,事实上,可能该借款已转变为丝绸厂对裕元公司75%的股权,而很难认定为裕元公司的借款。至于催收借款通知由裕元公司签收,可能是裕元公司对债权与股权的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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