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喜欢用唇釉:女职工超生被开除后的阴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17:11:54
各位律师朋友:
你好,我原是武汉市后湖乡跃进村的一名村民。1985年2月,因我村的土地被原“三五五一工厂(现在的三五一零工厂)”征用。根据我村村委会及该厂双方的协议,我村的一百多名村民可以按每人带一亩三分地和4200元的资源进入该厂,成为该厂的正式职员。
1988年,我有了第二个孩子。我深知我违反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也做好了接收上级处罚的准备。根据1987年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我厂规定情节恶劣的处理三千元罚金。我本在家准备好了三千块钱上缴到单位,但单位的领导却说这钱先不慌缴,你在家等通知吧。这一等就是十几年。在这期间,我每年去找单位领导,他们却都推三阻四敷衍我。这十几年来,单位从来没有通知我去工作,也没发任何工资,也没有明确的通知我被开除了。他们就是这样从来没有给我一个明确的处理方案,此事就这样不了了之。
直到2001年,我再次来到单位,在劳动科查询是否有我的劳动名单,结果记载显示有我的名单,也就是说按道理我还是该单位的职工且享受单位的福利。但问题是,这十几年我从来没有拿过厂里一分钱,从来没有享受过厂里的任何福利。名字没注销,那钱到底又是谁在哪呢?于是我就问劳动科长,他的答复是:“你违反了劳动纪律,已被除名了。”听后,我大吃一惊,真是感觉一头雾水。单位从来没有告诉我被单位开除,也没有任何的合同协议的签订,或集体通报。我当然觉得怨气的很,于是就找单位领导问个明白。结果厂长说这是原来厂长在职时候的事,他不了解,所以不管。虽然农民出生的我,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但我敢肯定我的劳动权益被他人侵犯了。我在维持家庭生计的其它时间四处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可他们都没有一个明确的答复。没有工作,没有工资,也不能享受村里的福利,连我的孩子也不能享受任何福利(户口随母)。我也只有靠自己常年在外打拼来抚养两个孩子。
虽然现在孩子都长大了,我也老了。想到我的老年生活什么保障都没有,我就觉得委屈。现在我希望利用法律手段为我讨回个公道。想咨询鲁律师给点意见,看我这种情况是否有权利和必要讨回公道。在此先谢谢您了!

根据你现在的情况,我建议如下:

一、根据国家《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女职工妊娠及哺乳期间享受在职职工的正常待遇(不管是否违反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因此,第一点,该厂已在1988年时就已违法,厂领导不应该也没有权力中断女职工妊娠及哺乳期间的工资报酬!他们说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停止你的任何正常待遇是完全错误的,因为他们并不代表国家任何一个计划生育部门执法。

二、单位内部规定:因你超生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而工厂内部规定罚款三千元,这点没有法律依据,你完全可以拒绝交纳。

三、你从1998年开始就已是在职在册的正式职工,应当有劳动的权利并获得相当的报酬。你可以找当地的劳动部门(劳动局),让他们出面解决。如果不行的话,再写一个申请书,交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如果这样都还不行的话,你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该厂支付这十多年来你应得的报酬(不管你在没有在该厂上过一天班),工资应当以当地企业(或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注意: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证据是至关重要的!!!

四、现任厂长以不是他任内的事情不该他负责为由,拒绝为你解决工作问题,这是完全错误的。他作为该厂的新任法人代表,就应该为前任或前几任的遗留问题负责!因此,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你应该把现任厂长及1998年在任厂长作为共同被告。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不妥之处望朋友们大力斧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