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暗之魂3体力:法律问题。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1:30:15
我是一名学生。暑假时候在一家小工厂打工。这是一家食品生产企业,我是水厂的,有时候也到面饼车间上班。有一次做饼干,那里面的温度至少有40度。我对该车间的班长说让换人,我受不了热,要不我就不做。他回答说如果不做就记我旷工。我不知道他的做法是否合理,也不知道是否合法。请各位懂法律的帮个忙。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以上两条你自己对对,如果工厂没有超过规定
  就看下面了,下面很多,但是我觉得你那个工厂肯定没有
  按照以下规定做,不然的话温度不会在40度左右的
  所以,那个人说的话是没有依据的。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6.6防作业环境气象异常
  6.6.1除工艺、作业、施工过程的特殊需要外,应防止气温、气压、气湿、气流对人员的不良作用。
  6.6.2根据生产特点,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车间和作业环境的气象条件符合防寒、防暑、防湿的要求。
  6.6.3根据寒暑季节和生产特点,对室外、野外作业,采取防寒保暖、防雨防风、防雷电、防湿和防暑降温措施,并设置休息场所。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第二节、防暑、防寒、防湿
  第四十二条、为了达到防暑的目的,工艺流程的设计宜使操作工人远离热源,同时根据其具体条件采取必要的隔热降温措施。
  第四十三条、为了减少车间内热量的散发,热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尽量布置在车间外面。
  (二)采用热压为主的自然通风时,尽量布置在天窗的下面。
  (三)采用穿堂风为主的自然通风时,尽量布置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四)便于对热源采用各种有效隔热措施。
  (五)使工作地点易于采用降温措施。
  第四十四条、热车间宜设有避风设施的天窗。天窗和侧窗应便于开关和清扫。
  第四十五条、夏季自然通风用的进气窗其下端距地面不应高于1.2米,以便空气直接吹向工作地点。冬季自然通风用的进气窗,其下端一般不低于4米。如低于4米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冷风吹向工作地点。
  第四十六条、自然通风应有足够的进风面积。产生大量热、湿气,有害气体的单层厂房的附属建筑物,占用该厂房外墙的长度不得超过外墙全长的30%,并不宜设在厂房的迎风面。
  第四十七条、产生大量热或排出有害物质的车间,在平面布置上应以其最大边作为外墙。如四周均为内墙时,应采取措施向室内送入清洁空气。
  第四十八条、当室外实际出现的温度等于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时,车间内作业地带的空气温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小时散热量小于20千卡每立方米的车间,不得超过室外温度3℃。
  (二)每小时散热量20~100千卡每立方米的车间,不得超过室外温度5℃。
  (三)每小时散热量大于100千卡每立方米的车间,不得超过室外温度7℃。
  注:
  (1)作业地带系指工作地点所在的地面以上2米内的空间。
  (2)在通风室外计算温度较低的地区,当作业地带的空气温度按本条设计确有困难时,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本标准第49条表5中对工作地点的要求。
  (3)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的规定,应按现行的《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执行。
  第四十九条、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应按车间内外温差计算。其室内外温差的限度,根据各地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确定,不得超过表5的规定。

  表5: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规定
  --------------------------------------
  当地夏季通风室外 | 工作地点与室外温差
  计算温度(℃) | (℃)(不得超过)
  ----------------|---------------------
  22及22以下 |10
  23 ̄28 |相应地不得超过9,8,7,6,5,4
  29 ̄32 |3
  33及33以上 |2
  ------------------------------------第五十条、某些企业或车间(如炼焦、平炉、轧钢等)的工作地点温度确受条件限制,在采用一般降温措施后,仍不能达到表5要求时,可再适当放宽,但以不超过2℃为限。同时应在工作地点附近设置工作休息室,休息室的温度一般不得超过室外温度。
  第五十一条、特殊高温工作地点,如高温车间的天车驾驶室、轧钢机的操纵室、拦焦车的驾驶室等需有良好隔热,并应设小型空气调节机组或采取其他有效降温措施。室内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表4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高温工作地点采用局部送风降温措施时,带有水雾的气流,到达工作地点的风速,轻作业应控制在3~5米每秒,雾滴直径应小于100微米;不带水雾的气流到达工作地点的风速应控制在2~5米每秒;重作业应控制在5~7米每秒。
  第五十三条、高温作业的工业企业,应有配制含盐清凉饮料的设备和用室。设备和用室的布置应便于卫生管理。
  第五十四条、工艺上以湿度为主要要求的空气调节车间(如纺织工厂),当室外实际出现的温度等于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温度时,车间内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表6的规定。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高于31℃的地区,可按规定的温度加1℃,湿度不变。

不合法。。。。。。。。。。。。绝对绝对绝对的不合法。。。。。。。。。妈妈的。。卸了他。。。。。。。。。

如果你所说的受不了热,会对你的身体造成明显伤害,那你可以拒绝,单位的作法就是违法的.

不合法你有能把这些人怎样呢?你听说过这样一句话吗,是这样讲的:”狼不上狗上”,也就是说你如果不做这份工,可能外面有一群人想做这份工,没办法中国人太多了,劳动力太廉价了.就目前的现状,别指望能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不合法。劳动保障法里有详细保护劳动者利益的条文,你可以仔细读一下。

不合法啊
这很明确以及简单的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