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上古2差不多的游戏:工伤事故赔偿老板该少赔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5/11 12:42:51
我父亲在砖厂打工,左手被压断,经医院断肢再植后因病情恶化截肢.医生说我爸有高血压及脑梗塞,认为这与手没保住与这些病有些关系.
医生又说这病与我爸的赔偿有关,我想问一下厂方是否有理由因为这些疾病是手没保住的一些因素而减少赔偿.
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支付停职留薪期间的工资。
如果工伤事故造成伤残的,解除劳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严格来说是有些关系的,但一般来说除非有专业机构的证明,否则不会有太大影响.

不能

如果和解不成的话,可以起诉的。至于是否少赔的问题不大,因为他少赔也少不了多少啊!
包括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赔偿费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医疗费: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按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8,残疾辅助器具费: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9,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综上所述,如果你的朋友和他父亲未残疾,7,残疾赔偿金8,残疾辅助器具费,就不存在.而且9,精神损害抚慰金也不太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当然你在和公交公司交涉的时候是可以提出的,而且,在协商解决的时候提出的标的最好放大一点,找有利于你的数据,又好像很有法律依据的样子,然后尽量在合理的范围内达成协议.

如果实在无法达成和解,就起诉到法院,提起侵权之诉,除了以上几项外还有加上一个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承担所有的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按胜诉率分配,诉讼费好像一般4%,金额高的会下降百分比.就是诉讼标的的4%,所以,协商的时候可以乱讲,诉讼的时候不能乱讲诉讼标的,否则可能得不偿失.

附带:胜诉率的概念:

例如:原告诉讼标的100万,可是,法院经过审查发现只有10万,就后判决被告败诉,但只判10万.那么原告虽然胜诉了,但是胜诉率只有10%,那么原告就要承担90%的诉讼费.(法院是不会退诉讼费的),被告败诉了,但只承担10%的诉讼费.

而诉讼标的100万的诉讼费大约3万多吧(有点忘了)那么原告就要承担90%,就是大约3万,最后,原告实际只获得不到7万元.而被告只承担几千块诉讼费.所以,不要在诉讼阶段满天要价.

首先应申请工伤认定,再进行伤残鉴定,根据伤残等级享受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