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狐狸可爱图片:保险代位求偿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5/11 16:35:25
我公司(货运公司)承运一家机械公司的货物到太原,应客户的要求,以机械公司的名义代其买了保险,途中与违章驾驶的李某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货物全部损毁,李某当场死亡。当地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鉴定书中认定:李某负全责,我公司司机不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再向机械公司做出赔付后,取得代位求偿权,以合同法中运输合同的规定,起诉我公司。但我公司认为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其中的第三者应为李某,我公司没有对保险标的造成损毁,不应承担责任。请问我公司能否胜诉?

胜诉机会比较大.
代位求偿是指在财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但依据近因原则,你方也应承带一定的责任.
如果是今年7月1日前发生的,也就是<交强险>出台之前发生的,就要按照相关的商业保险条款中的第三者责任条例来进行判断.
因为保险条款是典型的法律合同,具有法律效益.
建议你方再仔细阅读一下当时的保险合同及其条款.

既然你们公司没有责任,胜诉的机会很大!!

事实是在任何情况中 保险公司一定要负担责任的!
不管法院判决谁!

保险公司没有权利向贵公司代位求偿的 。
代位求偿是指在财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在本案中,我认为关键是认定第三者,根据上面代位求偿的定义,应该是谁有责任谁是第三者,李某负全责,他应该是第三者。
保险公司的要求是无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