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钜记好吃吗:法院屡传不到会受到什么处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5/02 18:16:11
按中国大陆的法律,法院屡传不到会受到什么处罚?
是作为被告被法院传唤的情况下

拘传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它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最轻的一种。其法律渊源是刑事诉讼法第50条。

  拘传的特点是:

  (1)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已经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进行讯问,不需要经过拘传程序;

  (2)拘传的目的是强制就讯,而不 是强制待侦、待诉、待审,因此拘传没有羁押的效力,在讯问后,应当将被拘传人立即放回。

  拘传不同于传唤,传唤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被告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
  拘传和传唤的目的是一致的,即都是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讯问。但两者具有很大的不同:

  首先,强制力不同,传唤是自动到案,拘传则是强制到案,拘传的强度要比传唤的强度大得多,因此拘传是一种强制措施,传唤则不是一种强制措施;

  其次,使用的对象不同,传唤适用于所有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拘传则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实践中,拘传一般是在传唤以后采用的,即当传唤以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而不到案时,才使用拘传。所谓正当理由指被传唤人患有重病、出门在外或因不可抗的理由被阻断交通等。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的精神,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不经传唤,直接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二.拘传的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部规定》、《检察院规则》和《法院解释》的有关规定,拘传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拘传应当由案件的经办人提出申请,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县级以上公安局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法院称为拘传票)。《拘传证》上应载明被拘传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工作单位、案由、接受讯问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拘传的理由。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拘传应当在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内进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在本辖区以外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通知当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当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协助。

  3.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执行拘传的公安或者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于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诸如警棍、警绳、手铐等戒具,强制到案。

  4.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然后应当立即进行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5.讯问结束后,如果被拘传人符合其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条件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如果不需要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将其放回,恢复其人身自由。

  6.一次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羁押被拘传人。?

  根据办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多次拘传,但是对于两次拘传之间的间隔时限问题,法律上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我们认为,为了防止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羁押被拘传人,保证被拘传人有一定的正常的生活和休息时间,两次拘传之间的间隔时间应以不低于24小时为宜。

  拘传不仅限于刑事诉讼审理中,下有一例:

  日前,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对一女性被执行人依法实施了拘传。该女子在拘传当日便履行了义务,起到了应有的效果。
  被执行人王某于2004年与前夫张某离婚,法院判决王某给付张某财礼款及承担婚姻共同债务共计8180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拒不履行义务。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为躲避执行,王某东躲西藏,拒不到庭,执行人员依法多次传唤都没有结果。为了让王某能尽快履行义务,执行人员还找到其父母做思想工作,并将执行意见和法院的司法程序向王某进行了转达。但王某仍然躲避执行。在多次传唤无果的情况下,永清法院决定对王某实施拘传。

  但是,王某居无定所,很难找到其踪影。后来经过申请人提供线索得知,王某不久前再次登记结婚。执行人员于是通过民政部门查找王某的结婚登记档案,查明了王某确切的居住地点,随后对其进行了据传。被拘传到庭的王某很后悔,说自己一直存在侥幸心理,想通过躲避达到不履行的目的,没想到躲来躲去还是免不了执行。拘传当日,王某便将全部款物交到法院。

  在民事审判过程中的拘传和民事执行过程中的拘传是有区别的,在审判过程中的拘传民诉法没有对被拘传的期限作出规定,而在民事执行过程中适用的拘传民诉法典没有规定只是在《执行规定》中作出了规定并且限定对被拘传人的调查询问不得超过24小时。所以你不能统一说民诉拘传的时间是24小时。在审判过程中拘传的适用对象和在执行过程中的适用对象是不一样的,另外在审判过程中的拘传的目的和执行过程中拘传的目的也是不一样的,你自己可以总结一下。

  至于为什么刑诉中的拘传和民事执行过程中的拘传的时间限定会不一样,我个人理解是这和两个诉讼的性质不一样,民事和刑事应承担的责任形式不同,两种拘传对被拘传人造成的影响也完全不同有关。

  民事执行过程中中运用拘传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了解其财产线索、查清其财产状况,进行促使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被拘传人只是去接受调查,并且执行规定对拘传的条件和对象也进行了严格的限定即应该是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而刑事诉讼中的拘传是一种预防性措施,拘传的适用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并不是拘传的必要条件,国家代表机关可以比较容易采用拘传这个强制措施,但是民诉就不行,而且刑诉中拘传的目的是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这和民诉执行的接受调查是有本质区别的,因此这对被拘传人造成的社会影响比如名誉以及其自身的影响也是完全不同的,因民事拘传24小时对被拘传人造成的精神紧张或者恐惧也许还不及因刑事拘传1小时而造成紧张或者恐惧的一半,刑诉中的被拘传人可能是战战兢兢度过被讯问的12个小时的,但是民诉中的被拘传人可能是在轻松愉快的过程中接受调查的。因为刑事诉讼的性质,拘传是刑诉中最轻微的强制措施,如果拘传还不足以威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话而又够拘留逮捕条件的,国家代表机关足可以采用其他的重的强制措施又何必延长拘传的时候到24小时呢?但是民事执行过程就不一样,拘传已经是很严重的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了,除了这个法子已经没有多少办法可以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