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起源和基础:刑事诉讼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程序公正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5/03 03:17:37

实体公正虽然不如程序公正容易把握,但也绝不是毫无踪迹可寻。在我看来,它至少包括如下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标准公正。即:评价事物的标准要公正。正是李铁成以行贿者的年龄、工龄、学历、经历、职务等作为推荐、考核领导干部的标准,才导致无论程序如何公正,也无法带来结果的公正。马克思曾指出:“如果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幻想!既然法律是自私自利的,那么大公无私的判决还能有什么意义呢?法官只能够一丝不苟地表达法律的自私自利,只能够无条件地执行它。在这种情形下,公正是判决的形式,但不是它的内容。内容早被法律所规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78页)。”推荐、考核干部的标准是由私欲泛滥的李铁成制定的,决定了这个标准本身就是不公正的,接下来的推荐、考核程序愈是完美,就愈远离正义,就愈不公正。怎样做到标准公正?这就涉及到制定标准的民主化、客观化、科学化等问题。

二是结果公正。西方人由于笃信基督教“原罪”说教,因此对在人世间觅求公正结果缺乏信心。而中国人笃信“性本善”,坚信“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因此不辞千辛万苦,也要在人世间“讨个说法”,中国人的确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缺点,但西方人也的确染有重程序、轻实体的劣习。美国的辛普森涉嫌杀人案,经过庭审,一般人都认为被害者是辛普森杀的,而且后来的民事案件也判决辛普森赔偿被害者家属一大笔钱,但刑事判决却判他无罪释放,理由是警察在没有搜捕证的情况下搜查了辛普森的住宅。然而,辛普森家中地上的血迹和一只带血的手套和被害人的血迹一致,手套和杀人现场的一只手套是一双。仅因警察取证手段有不合法就抹去辛普森的刑事责任,美国人可以接受,中国人无论如何也接受不了。因为那种程序貌似公正,实际上是程序的异化。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公正是一个让人向往的东西,不管是东方还是西方,学人们都从不同的角度下过定义并就如何实现正义提出过很多方案。这些方案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也就是楼主所说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为了方便理解,在下将公正进行一次简单化的定义(并不完全科学)------正义是指权利/义务分配的公平。公正的核心在下以为在于分配上的公平,分配的标的是权利包括财产上的,权能上的,精神上的,身份上的等等。比如一次公正的审判,就是让犯罪嫌疑人的罪能和受到的刑相平衡
实体上的公正是最让人心驰神往的,他追求的终极目标就是让每个人的权利\义务得到公正的分配,但是在现实的条件下,却只能是理想------实质意义上的公正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是他的实现条件却是绝对不可实现的,道理很简单-------世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树叶,如果把两片树叶分配给两个人,那么自然就会一个人分得的树叶比另一个人的要好(就算两片树叶之间的差异小到能够忽略不计,但仍然会在两人之间造成实质上的不公正)。更何况不同的人对自己所得或所受的是否正义公平有着不同的感受。
于是西方开始寻求程序上的正义,并以此来推动实体上的相对的正义------就是在分配权利和义务之前先制定一个人人必需遵守的分配规则,就算这一规则将导致实体上的厚此薄彼那也算是公正的。我们可以用我们经常玩的扑克牌为例来说明这个问题。如果单纯追求实体上的正义的话,那么朴克牌就没法玩了,因为实体上的正义要求把所有的牌(不管是大牌小牌)在玩家之间进行平等的分配,这样将导致每个玩家都要拿一模一样的牌,否则期间的不正义则是显而易见的了------凭什么他的牌要比我手里的牌要好?于是为了让游戏能玩下去,人们就要制定一个发牌的规则也就是程序------轮流摸牌,手上的牌是好是坏凭运气。如果不做弊那到人们手上的牌不可能是一模一样的,而且人们也没理由因为自己手上的牌不好而去抱怨不公平。
为了说明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和有效性,在下给列位看官进行一次实例演习:假设你有两个孩子,而且他们两经常为某些事情闹矛盾。有一天,你给你两个儿子买了一只西瓜,这就涉及到如何平衡你那两个孩子之间的利益问题了。你有两种方案第一套方案就是去尽一切可能的去实现实体上的公正-------把这只西瓜在你的两个孩子之间进行平均分配,于是你就拿一把尺子量了又量算了又算,终于你手起刀落把西瓜平均的分成了两半。但是问题来了,你分的是否就一定平均呢?答案是不可能的,因为有一半西瓜一定会比另一半西瓜大,你用克去称,可能会一样的重,你用毫克作单位来称的话,那么他们之间的大小差异就显而易见了。退一步说,就算你切的的的确确是一模一样的大,但是你那两个小家伙可能会这山望着那山高,弟弟可能总觉得哥哥的西瓜比他的大(这是人的正常的心理因素使然)而哥哥亦会有同感,这样他们还是觉得不公平,他们之间还会有矛盾,甚至会觉得你这个当父母的一碗水没端平。所以你只能实行第二套方案-----去追求程序上的正义,你可以设定这样的一程序:老大切西瓜,老二优先选西瓜。这样的话,老大自己就会尽一切可能把西瓜平均分配,当然他切西瓜的技术一定不如您,因为他毕竟是小孩。老大把西瓜切完之后,老二就拿他以为是最大的那一半,那么就算那两半西瓜大小悬殊,老大也没话可说。这样矛盾解决了,他们之间也不会因为公正不公正问题而闹了,您说是吗?这个小例子我们也可以运用到社会生活中,比如严禁有人既切西瓜又选西瓜,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

  国际上程序公正的主要标准

  1、无罪推定原则,即凡受刑事追诉者,未被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

  2、所有的人在诉讼中一律平等,即在诉讼中法律要平等适用于所有的人,反对特权,反对歧视。

  3、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者羁押。逮捕或羁押必须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被逮捕、羁押的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4、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对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5、审判独立,即法官(包括非职业的)依法独立进行审理和裁判,不受外界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6、被追诉人享有辩护权,包括自己辩护、聘请律师辩护和享有法律援助权利。

  7、审判程序公正。

  8、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指采取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证明被追诉人有罪的根据。

  9、复审权。被判有罪者有权由较高级法院进行复审,被错判有罪者应当得到改判纠正。

  10、一事不再审原则,即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者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也称为禁止双重危险。(忱文)

  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程序和制度基本上符合国际上关于程序公正的标准,如严禁刑讯逼供;审判公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诉讼使用民族语言;被判刑人有权上诉和提出再审的申诉等。这些都体现了程序公正的要求。但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与国际上程序公正的标准还存在一定差距,有的标准尚未在立法中体现,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事不再审原则等;有的规则不到位,如无罪推定;有的制度不配套,法律规定得不到有效实施,如严禁刑讯逼供等。

  程序公正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证实体公正的实现。如果程序的设计和实施是公正的,那么大多数情况下做出的实体处理会是公正的。

  2、程序公正有着独立的价值,它本身体现出民主、文明、法治和人权的精神,并不依附于实体公正的实现而存在。这个独立价值的核心在于体现文明司法,维护程序人权,比如不搞刑讯逼供、滥捕滥押等。3、

  实现司法终局性,体现司法权威,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性。诉讼当然要追求实体的公正,但是不能无限制地进行下去,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完成,而判决一旦生效,就需要保持其稳定性,维护司法的终局性和权威性。这也是程序的重要价值之一。

  4、程序公正有助于增加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如果程序不公,即使结果公正,有时当事人仍然不理解、不接受而导致上诉或者申诉;而程序公正了,即使实体处理略有不公,也可能使当事人采取理解、宽容的态度而息讼。但是如果实体明显不公,即便程序公正也难以使当事人接受。

  我们强调程序公正的价值,但结合中国实际不主张程序优先,而主张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因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其主要目的不是追求过程的公正,而是要求有一个有利于自己的公正结果。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或者对已生效裁判提出再审申诉的,其理由绝大多数是由于实体不公。因此,要“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牢固树立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观念”。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各自有着独立的内涵和标准,不能互相代替,它们在总体上是统一的,但有时会发生冲突。冲突时要具体分析,有时要程序优先,比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时要实体优先,例如错误认定事实或者错误适用法律造成了错判错杀,冤枉无辜,一旦发现就不受终局程序和诉讼时限的约束,必须纠正并且给予国家赔偿,而不是一律程序优先。正如一位英国学者所说的:“在有些情形中,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是冲突的,至于那时会产生什么结果,就是一个判断问题。但是没有什么理由非得在两种公平之间制造出孤注一掷的选择。”

  程序正义的这一要求有以下含义:裁判者应当在那些其利益处于冲突状态的参与者各方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而不得对任何一方存有偏见和歧视、甚至是打压。这一要求的意义在于确保各方参与者受到裁判者平等的对待。裁判者的中立性是一种通过排除各种不公正、不合理情况而保证程序正义目标实现的公正要求,它有三项具体内容:(1)与案件有牵连的人不得担任该案的裁判者;(2)法官不得与案件结果或者各方当事人有任何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关系;(3)裁判者不应存有支持一方、反对另一方的预断或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