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尔笔记本win7:关于存货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7:09:25
公司的一批库存商品不能及时处理出售,现在公司说把那些货做账处理掉,以后如果再出售,就做营业处收入,我这样做分录可以吗?
借:管理费用 10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
如果这样做可以,那管理费用的明细账是什么?

按规定不能这样随便的。听你说的情况,是故意做假,首先要说这种做法是不对,如果真想这样做,一定要做“好些”:要有盘存表,表上要有盘存短少的记录,要有仓库、财务等部门及公司的审批后,再上报税务局审批后,可做:
借:管理费用---商品损耗与短缺
贷:库存商品
不能只看眼前,一定要考虑查帐时能通过才算完美,再说这么一个整数也不象的。

低值易耗品属于存货范围
存货范围的确认,应以企业对存货是否具有法定所有权为依据,凡在盘存日期,法定所有权属于企业的一切物品,不论其存放何处或处于何种状态,都应作为企业的存货。反之,凡法定所有权不属于企业的物品,即使尚未远离企业,也不应包括在本企业存货范围之内。
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的规定,存货在企业的不同生产过程和阶段中具有不同的实物形态。即:存货,包括下列有形资产:(1)在正常的营业过程中置存以便出售的;(2)为了出售而处在生产过程中的;(3)为生产供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消耗的。
在正常的营业过程中置存以便出售的存货,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处于待销售的各种资产,如:库存产成品、库存商品等。但特种储备以及按国家指令专项储备的资产不属于存货范围。为了出售而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存货,指处于生产加工中的资产,如在产品、半成品等。为生产供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消耗的存货,指为产品生产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如产品生产所需原材料、辅助材料以及为生产产品服务的其他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等。值得注意的是,为建造固定资产等工程而储备的各种材料,虽然具有存货的某些特征,但他们并不处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不同阶段,不属于为生产产品而储备的资产,也不包括在存货范围之内。
关于存货的范围需要说明以下几点以引起注意:第一,关于代销商品的归属。代销商品(也称为托销商品)是指一方委托另一方代其销售商品。从商品所有权的转移来分析,代销商品在售出以前,所有权属于委托方,受托方只是代对方销售商品,因此,代销商品应作为委托方的存货处理。但为了使受托方加强对代销商品的核算和管理,《企业会计制度》也要求受托方对其受托代销商品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中反映,同时,与受托代销商品对应的代销商品款作为一项负债反映。
第二,关于在途商品的处理。对于销售方按销售合同、协议规定已确认销售(如已收到货款等),而尚未发运给购货方的商品,应作为购货方的存货而不应再作为销货方的存货;对于购货方已收到商品但尚未收到销货方结算发票等的商品,购货方应作为其存货处理;对于购货方已经确认为购进(如已付款等)而尚未到达人库的在途商品,购货方应将其作为存货处理。
第三,关于购货约定问题。对于约定未来购入的商品,由于企业并没有实际的购货行为发生,因此,不作为企业的存货,也不确认有关的负债和费用。

这样做你的进项税还要扣除,不能抵扣的。因为金额较大,分开摊销。
应该这样做:
借:待摊费用
贷:库存商品
借:管理费用-其他
贷:待摊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