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白2性格:求助信用社担保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5/07 19:59:52
我是一名教师我们的工资通过信用社发放信用社利用工作之便向社会推荐老师担保贷款,2002年信用社工作人员让我们村的刘某找我为他担保贷款,碍于情面我同意为刘某担保贷款,但到信用社却是为赵某贷款。经过了解知道:赵某贷了款刘某用,当时我不同意,这时信用社负责人说:“我有很多贷款是这样贷出去的,没事。”我问他“为什么不让刘某贷呢?”他说:“刘某贷款太多了已经无贷款能力”。经劝说我勉强同意为赵某(赵某名义实为刘某)担保2万元,但到04年刘某入狱,贷款无人交息,这时信用社擅自就把我的工资冻结至今。并告诉将来要起诉我,我觉得这事不仅我有责任,信用社也应有责任。所以我求助大家给我出出主意。

《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的信用社是一种过失责任.刘某如果是故意误导你.那么他就是一种故意责任.信用社必须对其员工的工作行为负责.
但是你必须拿出证据证明当时刘某在误导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