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梁山天气预报:帮帮忙,问个经济法律方面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5/11 12:08:59
案件其实很简单:有一个仓库管理员,收到一批原材料,并相应开出了原材料的收取单据(这是工作程序的必要步骤)。随后这批原材料被该工厂的承包经营者用于生产并创造了利润。但是迟迟未支付给供应商原料费用。结果供应商把这个承包人和这个仓库管理员告上法庭,说是未给予其原料费用。
我觉得很莫名其妙,我觉得仓库管理员未得到一点利润分红,仅仅是承包人给他每月的工资。那么仓库管理员就不应该承担与供应商的债务关系。
所以我想请问各位大哥,有没有什么 经济法或合同法是支持以上我的观点的。具体是什么法律,什么条款,不甚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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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管理员是承包人雇佣的工作人员,他的行为后果由承办人承担。原告的诉讼主体不对,可以此来抗辩。管理员收货的单据只能作为供货商确定承包人收货的证据,而不能证明管理员富有责任。

放心吧,仓库管理员不用承担责任,对方连法律关系都没有搞清楚。因为供货商和仓库管理员个人之间没有法律关系,法院不会让管理员承担责任的。

仓管员只要是在本职工作能以工厂的名义开出的收货单,就不承担任何责任。

仓管员和工厂是雇佣和被雇佣关系,开收货单是份内的事,本职工作对于是否支付货款和是否用于生产,仓管员无权干涉。

所以在本案中,只要能够证明管理员和工厂的雇佣合同关系就没有管理员的责任了!~

说明对方是大法盲!法院立案的一般也应该劝原告啊!

放宽心。仓管员不会承担责任的。即便你找不到法条,真是起诉到了法院,法官也不会判仓管员有责任的。

同意上面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