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 中国:急!!也提工伤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18:13:29
我是一名在企业从事社会保险的工作者,经常遇到企业职工工伤问题。
问:对工伤职工而言,在治疗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均由企业承担,而按照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只对工伤人员的伙食费、交通费作出了规定说明,然而需要单位支出的费用远不止这些,请问有关法律法规中有没有详细的规定:

1、如何确定护理人员的数量、待遇??;
2、营养费的规定??
3、护理人员的交通费、食宿费标准?
4、其他不限于上述的情况?
不胜感激!

1、如何确定护理人员的数量、待遇??
答:此项确实没有在<<工伤保险条例>>里面注明,但是原则要坚持.
a.护理人员必须由企业指派.
b.如果家属或者受伤职工提出家属的护理要求,那么企业和家属就要达成书面协议.这样一来就可以避免以后的争议了.待遇可以定在协议里面.数量可以先让专家做一个护理等级鉴定.数量也就可以定下来了.
2、营养费的规定?? 按照天津的标准是10.5元/天
3、护理人员的交通费、食宿费标准? 应该包括在上面所说的协议中.
4、其他不限于上述的情况?
不胜感激!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30日内,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劳动保障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发生事故伤害的劳动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或者从业人员等无正当理由超过1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

为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对用人单位逾期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到提出申请之日期间,所发生的工伤保险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