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阳宗海管委会:法律中是否有一种申请是申请人不得为财产代管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5/03 04:56:28
有这个印象,但不太确定,宣告失踪也不是,那是什么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4、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同时依照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195、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有理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申请人可以做保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