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妇产科专家:实习警察可以审讯嫌疑人吗,与其他警察一同审讯期间造成嫌疑人死亡会被判刑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5:35:09

更正楼上一位
你的结论是错误的,无论这个是实习警察还是甚至不具有警察身份,在本案中,系共同犯罪,不能以身份不同而定不同的罪名。而是应该看本案的性质,本案是这个实习警察和其他警察共同在审讯过程中违法办案而造成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后果,应当是以刑讯逼供罪追究刑事责任。而这个实习警察是刑讯逼供的共犯!!!!那么最后到底以什么罪追究这几个人的刑事责任呢,是故意杀人罪而且要从重处罚。不过是依据的是刑讯逼供罪的后半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从重处罚。

1 可以审讯,但是不能独立审讯。
2 按具体情况来定,按责论处,遵循法定。如果出手打人了,那么要负责。如果没有动手,无刑事责任。

实习警察有二种情况,一种还是在校生,只能称为见习,是不具备执法资格的,如果他同其他警察一同审讯,并刑讯逼供手段致嫌疑人死亡的,应该不作为特殊主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受到刑罚。

第二种情况是在编警察,只是在见习期。这是已经具备执法资格的警察,其行为同其他警察一样处理。

犯罪主体区别开来就知道能不能判刑,判什么刑了。

以上两种情况都不能独立进行审讯。

问题的关键是,造成死亡的原因是什么?

有没有动手,如果没有,就不涉及刑事问题了。

人都死亡,肯定要担责任的,多少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