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宠大乐斗星盘大神图:有关辩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5/02 06:51:48
什么是辩证?
什么是辩证统一?
什么是辩证唯物主义?
什么是辩证唯物论?

什么是辩证? 定义
1 到达的一个逻辑过程在真相通过投入在并置相反提议; 期限常用在中世纪哲学和神学方面,并且在Hegel和马克思文字。
2 一个哲学期限适用了于寻求证明辩论或辩论的方法或由逻辑规则或推理法律反驳某事的真相。
根据变动的想法和沟通过程通过冲突(表面上)敌对部队(矛盾)
辩证唯物主义的主要特征是:不仅唯物而且辩证地解决了哲学基本问题,即不仅承认物质、存在第一性,思维、意识第二性;而且揭示了意识对
物质的巨大能动作用。
辩证唯物论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和同一,这种反映和同一使客观世界的本来面目,即自在之物,直接地呈现在我们面前。如,我吃了苹果,感觉到它的甜味。这种甜味,在辩证唯物论看来,就是客观实在的反映,具有其客观本来的真实性和绝对性。通过实验和工业,我们从煤焦油中提炼出硒素,于是我们就从客观反映的同一中,认知了“自在之物”,并使其成为了“为我之物”。在辩证唯物论那里,认识始终以客观的反映和同一为基础。认识的客观反映和同一,可以通过实践的、历史的方式来达成。

柏拉图在<蒂迈欧篇>里对辨证思想做了解释,其实通俗的说就是要看到事物的相互转化,不要偏执一端,辩证统一和辩证其实是一个意思,
辩证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论基本是一个意思,只不过多强调了世界的和谐转化要遵循客观性,不要人为主观臆造关系.

什么是辩证逻辑
辩证逻辑,又称作辩证法。通常人们习惯于将它称作两分法,或者叫做一分为二。这种通俗的叫法使辩证法在普及方面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但是,与这种通俗的两分法一起得到普及的是直观的知性辩证法,整数分为偶数与奇数,一分为二,就是这种知性辩证法的表现形式。如果我们从整数分为偶数与奇数出发,进一步抽象,得到了偶数为两个素数之和,即达到了1+1的认识程度,此时就达到了理性辩证法的高度。
由此说来,辩证法分为两个层次:知性辩证法与理性辩证法。对于一般的哲学爱好者来说,通常的思维方式就是停留在知性辩证法的水平上。而辩证法的实质与核心,则是上升到理性辩证法的高度。什么是辩证法的实质与核心呢?很简单,只有一句话:把握住对象本质自身中的矛盾。十三个字。对于一般人来说,人们通常注意的只是矛盾,忽略了本质自身的规定。本质自身,这四个字告诉人们,要从现象中的矛盾前进一步,达到本质的内部。作为事物的本质,它是不能直接凭借感觉把握住的东西。偶数与奇数,都是可以感觉到的东西,因此属于现象层次上的矛盾。素数与积数,是凭感觉直观把握不住的东西,它的存在形式是变幻不定的,是忽隐忽现的,没有一定的数学规律,不成比例变化。这种没有比例关系变化的特点,正是哲学研究的对象。
哲学上的发展规律,就是波浪式前进,螺旋式上升,它们均无法用数学方式表示出来。所以,素数与积数就属于本质内部的划分。这里的本质指的是什么含义呢?它指的是奇数内部的划分形式。
由于数学中把数目2 归入到素数之中,因此给人一种假象,好像素数不属于奇数的一部分。这是数学定义制造出来的混乱。由于偶数中只有数目2 能够符合数学上素数的定义,按照数学思维方式,一个偶素数与无限多的奇素数相比,我们完全可以将数目2 排除在素数队伍中,这样的做法丝毫也不会影响偶数分解为两奇数之和问题的存在。
再说,既然哥德巴赫猜想探讨的是偶数与奇数、奇素数的关系,所以我们在哲学论证中把数目2 划到偶数队伍之中,这也是从质的角度划分的需要。实际上,哲学论证的就是2与1之间的关系问题,或者说偶数与奇数之间的关系。一分为二,一个偶数分成两个奇数之和,又分成两个奇素数之和。这是从两个层次得出的结论。两个奇数之和,属于感知层次、现象层次的结论,两个奇素数之和,是理性层次、本质层次上得出的结论。作为辩证法的实质与核心,就是要达到本质层次的高度。所以,偶数为两个奇素数之和,正是辩证法的实质与核心的体现。这就是本质自身,这就是辩证法。
一个人既有优点又有缺点,这种两分法是非常肤浅的,学会这种两分法是不用费力的。而要把握住偶数分解成1+1,却需要人们花费极大的精力。它需要人们对于辩证法的认识从肤浅的表象进入到本质之中。把握住1+1才是掌握了辩证法的真谛,才是真正达到了本质自身内部的矛盾。
辩证法研究的是对立统一关系。两个相互对立的方面彼此之间紧密联系在一起,而且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转化。转化的具体条件就是客观规律的反映。具体到哥德巴赫猜想来说,偶数分解的基本形式有两种:素数+素数与素数+积数。它们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它们之间能够转化吗?转化的具体条件是怎样的呢?这就是哲学需要推论的问题。
素数+素数,它成立的条件由最小素数3+最小素数3之和组成,凡是不小于6 的偶数都能够分解成1+1的形式,这里,数目6 是素数+素数成立的条件。
素数+积数,它成立的条件是3+3×3=12,凡是不小于12的偶数都能分解成这种形式。有人说,偶数6可以分解成6=2+2×2,显然,2不是奇素数,因此它不能成为素数+积数的关系,同样8、10这两个偶数也不能分解成素数+积数的关系。
1+1与1+2,它们成立的条件一个是不小于6、一个是不小于12的偶数。
1+1与1+2它们之间的对立性表现在哪里呢?对立性表现在,虽然都是偶数分解的两个奇数之和的形式,但是奇数在具体表现形式上却存在质的不同,一个是素数+素数,一个是素数+积数。
它们之间的同一性表现在哪里呢?同一性表现在,这两种不同的形式都共同存在于一个偶数内部,是大偶数,具体说来是不小于12以上的偶数都具有的两种分解形式。这是同一性的第一层含义。第二层含义是,彼此相互对立的两种形式之间能够相互转化,转化的条件是经过辩证的运算,即通过加减偶数法能够实现转化。
这就是辩证法,它回答对立面是怎样同一的,在什么条件下同一的,在什么条件下相互转化的。
对立面是怎样同一的?这个问题的答案是:矛盾双方在偶数的分解形式中同一的,互相联系在一起的;
在什么条件下同一的?答案是,同一性的条件是不小于12的偶数;在6、8、10等小偶数中不存在同一性的联系;
在什么条件下相互转化的?答案是:具体转化的条件是辩证运算,通过加减偶数2的方法。
辩证逻辑遵循的原则是从抽象上升到具体。所谓抽象,指的就是本质。人们不可能从具体的偶数出发,进行一个一个偶数的分析,那是实践的办法,不是逻辑论证的方法。逻辑论证需要从偶数的本质出发。对此,数学思维方式通常不能理解什么是偶数的本质。因为数学思维方式总是从定义出发,认为偶数的本质就是能被2 整除。这种思维方式将偶数具有的性质看作是单一性的,只有能够被数目2整除这一个特点。
哲学思维方式则与数学思维方式不同,它把偶数的质看作是多样性的统一,既可以被数目2 整除,又可以分为两个奇数之和,同时还能分为两个素数之和。这些都是偶数具有的性质。因此,偶数的本质,含义是我们将偶数具有的量扬弃之后,剩下的就是偶数的质。从偶数的质这个角度出发,进行论证。那么,论证的结果就会适用于全部的偶数。当然按照数学规定,它只包括不小于6以上的偶数。这是因为最小素数确定为数目3的缘故。如果最小素数确定为数目1,那么,全部偶数都能分解成1+1形式了。此时,限制性条件(不小于6的偶数)就不存在了。
从抽象上升到具体。作为抽象或者说本质具有什么特点呢?本质内部分为两种形式:素数+素数与素数+积数。
这是两种基本的形式,事实上还存在着积数+积数的形式,为什么把积数+积数这种形式抛弃了呢?因为在哲学分析中人们已经得知,这种形式具有的特点是非连续性,它不像1+1与1+2那样具有连续可分解的特点。由于它不具有连续性,因此属于非本质的形式。这种非本质形式被我们扬弃了。在进行理论证明时不把它考虑进去了。事实上,这种非本质形式通过辩证运算同样可以完成向1+1转化的。因为辩证运算揭示的是客观规律,作为哲学上的规律,它指的就是本质之间的联系,因此对于非本质的形式来讲,这种本质之间的联系同样适用。因为本质之间的联系是客观规律的反映。客观规律属于必然性,无条件的成立。
哲学论证的起点是在素数+素数与素数+积数或者说1+1与1+2之间的关系中分析。这就是两分法的具体体现。将素数+素数与素数+积数割裂开来,那是数学证明的出发点,要么论证素数+素数的关系,要么论证素数+积数的关系。通常数学专家学者论述的后者,数学爱好者想直接论证前者,即直接论证1+1的成立。这种思考问题的方式本身就偏离了两分法。由于这种分析的方法属于孤立地片面地分析,因此它们都无法解决1+1的成立问题。只有在1+1与1+2的对立统一关系中把握住偶数分解的特点,才能找到偶数分解的规律。
本质由于扬弃了数量的规定,因此,从本质出发论证的结果才能适用于全部偶数。否则,无论你将大偶数推论到什么程度,总是在有限的量之内进行分析,结果只能是概率的大小,不可能是必然性。因为你的论证没有超出有限,是在有限范围之内。本质则超出了有限,进入到无限行列之中。

看你问的是谁的哲学了。如果是古希腊哲学,辩证指的是一种语言上的学问,如果是近代哲学,尤其是黑格尔和马克思的辩证,西方目前研究的最新的解释是事物对旧有的一种克服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事物得以存在。根据你后边的问题来看,你问的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问题,按照传统教科书的解释是第一位朋友给出的答案,我先说得是过去辩证唯物主义地位在马哲利于有所抬高,这是苏联官方哲学的结果,按照马恩自己的解释,唯物史观是他们认为最重要的发现。如果你是应付高考或者普通的考研,可以参照上面的解释,如果是靠哲学系的研究生,最好读一下现在学人的文章,我推荐你去网上找一下杨学功,丰子义,仰海峰,聂锦芳,张一兵,俞金吾的文章,看一下最新的讨论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