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说缘分经典句子: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哪些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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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哪些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部[1994]479号文件的第五条 实在是不好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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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期工资及病假工资主要是《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你所在省的工资支付条例中有相关规定;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59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疾病救济费主要是《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中有规定。

三、医疗费,如果交纳了医疗保险,由医疗保险承担,企业未交纳企业承担。

四、相关法律法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动部[1994]479号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个医学术语,工资及病假工资的企业职工疾病,非工作相关的工伤医疗的规定,在工资支付条例“支付工资的暂行规定”在你所在的省的有关规定;
劳动的部认为发出“实施的劳动法中国人民共和国,”通知59工人患病或者非 - 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的医疗期内的企业生病工资或疾病的好处根据的有关规定费用支付规定的,病假工资或疾病保障缴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能低于80%的最低工资标准。

II疾病救济费经济补偿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办法劳部发[1994] 481文件规定。

,医疗费用,如果支付的医疗保险,健康保险承担,企业不缴纳企业承诺。

四,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经济补偿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法

文章的疾病或工伤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他原来的工作不能,他也不能工作安排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每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重病和绝症的,应增加的医疗补助费,严重的疾病的医疗费用增长不低于50%,不小于百分之百的也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绝症的医疗补助费增加。

“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工作相关的工伤医疗需求的

劳部发[1994] 479号BR />第一,以保护该企业的工人患疾病或非工作相关的伤害过程中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根据规定,在劳动法的中国“二十第六届人民共和国,二十-9个的制定本规定。

第二医疗企业职工医疗由于患病或者非工作相关的伤害停下工作休息时间的限制,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职工因病停止工作或非因工负伤,医疗,其实,我参加了在工作生活和工作生活的单位,给予3个月至24个月期间的医疗如下:

(一)十多年的实际工作中工作寿命的单位为三个月; 5比5年至6个月。

(二)九时五十五十余年的实际工作经验在本单位的工作寿命为六个月至五年;年九个月;超过10年,15年,十二个月,十八个月;24个月超过二十年二十年的的15年以上。

医疗期为三个月累计的病假在6个月内时间计算;十二个月内病假累计时间6个月,9个月的病假累计在十五个月的时间计算; 12由十八个月内病假累计时间18个月累计的病假时间内24个月的24个月累计的病假

企业员工在此期间的医疗待遇,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的有关规定。

条企业员工非工作能力进行30个月的时间离开。并确定由医生或医疗机构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年底期间的医疗医疗,而不是他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经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加以鉴别的能力被认定为一比四,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到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资遣参照工伤和职业病鉴定程度的残疾标准。五十年,确定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条企业员工非工作能力和发现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由医生或医疗机构,医疗期满处理;工作能力的参照工伤和职业病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伤残鉴定标准的程度应加以鉴别。被认定为一比四,应当退出劳动岗位,劳动关系,退休或辞职手续,享受退休,离职处理。

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实施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解散。
1月1日起1995年,9的规定的目的。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59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医疗待遇应该实报实销。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动部[1994]479号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按法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