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班甜甜的棒棒糖视频:关于在工作中猝死的法律责任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5/13 15:59:13
我老公是昨天到一家新工厂上班的,去了之后并没有马上投入工作,只是在宿舍和我收拾收拾而已,今天早上才开始工作的。中午饭后才和大家一起吃了西瓜,一点问题都没有,可是我刚离开不到30分钟,就听说我老公昏了。我马上去了现场,发现我老公在厕所旁口吐白沫,裤子也被尿打湿了,脸色已经发黑了。马上通知了工厂的人员送去了医院,可是去到医院时已经死亡了,前后不到30分的时间,医院给出的死因是“死因不明”。我们连劳动合同也没来得及跟工厂签,太突然了。想请教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员,这种情况该谁负责呢?企业方面应不应该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但是我老公本来就有点呼吸道的问题,而且一直都在用药。今天做了法医尸检了,具体的报告要4周后才能出来,但我看到了他的肺上没有一点血色,而且有7、8个乒乓球一样的水泡,法医说是“肺大泡”,多半这就是死亡的原因了,可能因为我老公本来就有肺部的毛病吧。这对这件事的责任划分有具体影响吗?

工伤认定范围: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2003年第375号令,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xzf/200405/20040505212509.htm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你丈夫的情况属于视为工伤1)的情况。

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不影响劳动关系的确认,你现在一定要搜集相关的证据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因为,工伤赔偿的责任人是用人单位,如果不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就不构成工伤。

在不明原因的死亡事实面前,老板是很难直接被认定为所谓的“工伤死亡”负责的。

建议去查查《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说明,白皮的,新华书店有卖。下面有个和你的情况类似(有时间差和疑似死因)的例子,希望有所借鉴:

他的死亡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案情:

白某原是某稽查大队工作人员,一天24小时电话待命。2003年6月2日上午,白某到某单位执行稽查任务,中午用餐期间,突发脑干出血,抢救无效死亡。随后,白某家属向县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认定:

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后认为,从白某“一天24小时电话待命”的工作性质来看,可以认定白某是在工作时间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可认定白某的死亡为“视同工伤”。 而白某所在单位却认为,白某死亡的当天上午11点左右,其全部工作已经完成,中午用餐时间已不是上班时间,且用餐期间大量饮酒是其突发脑干出血而猝死的直接原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不能认定白某为工伤。于是白某所在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复议:

该县人民政府受理此案后,经过对案件认真地调查分析后认为,白某“一天24小时电话待命”的特殊工作性质,无法界定其工作何时完成、何时下班。对于饮酒,从双方提供的材料证明白某无醉酒现象,医院出具的证明也无醉酒记录,所以推断白某非醉酒导致死亡,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最后,县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该县劳动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

分析:

在此案中,有两个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

其一,“工作时间”如何界定,是否可根据白某的工作性质来界定工作时间,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规定。笔者认为,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应根据工作性质具体划定,不应按一般的上下班时间确定。根据工作性质具体划定工作时间、工作岗位,这里的具体就应该是合理的划分,合理划定工作时间,即用“合理的时间”理解《工伤保险条例》中提到的“工作时间”。在此案中,白某从事稽查工作并接受单位的领导和安排,“一天24小时电话待命”,需要连续工作,稽查工作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不固定。这就决定了在白某的工作时间上不能适用标准工时制度,无法界定其工作何时完成、何时下班。由于白某工作岗位、工作性质特殊,所以其午间用餐时间应属工作时间,因此,应认定白某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

其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其中的“醉酒”应怎样理解,到何种程度为“醉酒”,是否必须以明确的医学鉴定为准。笔者认为,关于“醉酒”的认定,一般应以医学鉴定为准或者以神志是否清醒界定。在此案中,白某是在午餐(其间曾饮酒)过程中突发脑干出血而死亡。但因此而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似乎太过牵强,其关键在于对“醉酒”的认定。大量饮酒就是“醉酒”吗?学理上讲“醉酒”,又称生理醉酒、普通醉酒、单纯性醉酒,是最常见的一种急性酒精中毒,多发生于一次大量饮酒后,因饮酒过量而致精神过度兴奋甚至神志不清。白某饮酒时同桌饮酒的其余几人证明:白某当时虽饮酒,但无醉酒迹象,神志清醒。医院出具的白某医疗证明中有关饮酒的论述为“有饮酒,无明显呕吐”,而并无醉酒记录。死亡病因载明为“突发脑干出血”,根据学理上的解释只有饮酒过量导致“精神过度兴奋甚至神志不清”时才为“醉酒”,因此,笔者认为,一般首先应以明确的医学鉴定为准,没有明确的医学鉴定的,应以神志是否清醒确定是否“醉酒”,而不应仅以喝酒的数量推测。

这里有一个难点问题,就是工作时间与非工作时间、醉酒与否的临界点不清,而在法学领域临界点往往也不是那么清晰,而是一个范围,需要法律工作者在严格遵守法律的情况下,运用法律思维理性地去分析把握,作出一个合法而又合理的裁断。

(下面这个网站也挺适用,可以去看看,最好还找律师咨询一下,落实一下细节,祝早日解决问题!)

在死因确定之前什么原因都可能有,如中毒、突发重病或谋杀。因此说是工伤是很武断的说法。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你叙述的情形中,你老公是在厕所出事的,那么当时他是否在工作岗位上并且是否在工作时间内都应该弄清楚。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能负责
第一,死因并不在公司,没有医院证明是一点;你老公刚刚去公司,很显然,任何一份工作也不会导致这么快的猝死(除非是搞暗杀的职业),这个是一点。
第二,没有劳动合同,和公司之间没有直接关系
第三,要看有没有劳动保障或者保险之类
你的任务应该是先查清楚死因,然后再找律师咨询一下

答案很简单:用人单位负责.

去找个专业律师咨询一下,但是据我所知只要你能据理力争的话你是肯定能得到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