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花作品放学3:请问传真的协议具有法律效果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23:43:29
我们公司先把协议盖好章,然后传真给客户,客户盖完章后回传给我们。请问这样的协议双方都具有法律效果吗?

法律保护的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而不是表达合同内容的具体形式,以传真形式订立的合同从法律理论上讲也是可以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但基于举证责任的要求,是否有充分、确凿的证据会直接影响诉讼的结果。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传真件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以之证明合同关系的成立。一般来说,传真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若只有单独的传真件而没有双方签章的确认文件和或其他证据材料,欠缺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认可,则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这个问题实属相当普遍,在此郑重提醒各位商友:交易各方最好要订立完备、详尽、合规的书面合同,决不要完全依赖传真(传真件既无签章用以直接证明真实性,又不易长期留存)——当然更不要单纯依赖口头约定和电话沟通,务必事先签订书面合同或事后补签确认文件,而且一定要妥善保管其他相关的书面凭据、资料!

根据证据规则这样的传真件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不能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明白吗?这个似乎太专业了/

从法律角度说当然是有效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情况下会造成举证困难,例如对方不承认的情况下,你们就需要证明传真是发给对方的或对方发给自己的,这就涉及到传真号码归属问题,何人收到问题,所以如果可能最好还是拿到原件.

法律保护的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而不是表达合同内容的具体形式,以传真形式订立的合同从法律理论上讲也是可以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但基于举证责任的要求,是否有充分、确凿的证据会直接影响诉讼的结果。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传真件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以之证明合同关系的成立。一般来说,传真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若只有单独的传真件而没有双方签章的确认文件和或其他证据材料,欠缺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认可,则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这个问题实属相当普遍,在此郑重提醒各位商友:交易各方最好要订立完备、详尽、合规的书面合同,决不要完全依赖传真(传真件既无签章用以直接证明真实性,又不易长期留存)——当然更不要单纯依赖口头约定和电话沟通,务必事先签订书面合同或事后补签确认文件,而且一定要妥善保管其他相关的书面凭据、资料!

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