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梦undo歌词: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基本要求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5/10 08:57:41

警察是职务行为,是因公受伤,应当由单位承担有关的损失;
乙是因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他的权益损失,可以要求乙赔偿,属于民事法律的因果关系,而不是刑法的因果关系。
丙是见义勇为行为,一般情况下,应当由受益人进行补偿,也是一种民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上述行为均与甲的犯罪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这种联系具有事实性质。
1、英美法系刑法理论经中,存在一种双层次原因学说。双层次原因,就是把原因分为两层:第一层是”事实原因”(cause in fact),第二层次是”法律原因”(cause in law)。事实原因这观念建立在直观基础上,由”but –for ”公式来表达,即”如果没有A(B、C……)就没有该结果,则A(BC……)就是已发生的事实原因”。
2、疫学的因果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是根据概然性大小,即概率高低来判断因果关系的。
3、近因说(proximity)。此说认为,近因(proximate cause )就是没有被介入因素打破因果链的、当然地或者盖然地引起危害结果的事实原因,只有近因才是法定原因。
4、预见说(foreseeability)。此说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来筛选事实原因作为法定原因,即行为人对某一结果有预见的,就是法定原因;没有预见的,就不是法定原因。
5、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以相当性为判断标准的,由此形成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是按照条件说的观点,行为与结果被认为有因果关系时,进一步把人类全部经验知识作为基准,基于何种原因的行为引起某种结果的事实,一般认为相当时,则认为它是刑法上重要的因果关系,属于这种相当性范围以外的结果认为没有重要性,从而刑法上不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