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梦开车梦见泥石流:关于增值税遗失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5/07 01:56:14
我是采货方,销货方在今年的5月份开具了一份防伪税控增值税发票,现已在寄送的过程中丢失了“发票联”、“抵扣联”,现在90天的人争气并未过,我该拿什么去税务局办理发票的认证、抵扣,凭什么做购货的记账凭证。

请高手自己来回答,不要复制现成的文件资料,针对我这一情况回答
“盖销货方的红章”应该盖行政公章?财务专章?发票专章?一定要在报刊上登“遗失声明”吗?“罚款”罚多少啊?!供货商他会配合吗?
还有,复印件真的能认证吗?

这问题也办过两回了,上面大家都说到了一些,但不全,其实这个问题还是留给你的供货商去做吧,他首先要做的是在当地媒体机关做个“遗失声明”(一般在当地发行量较大的报纸上登刊),声明里要有开票日期、开票金额及发票号码。然后他要去他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处罚事宜(一般是接受罚款),只有处罚后才可以办理“已抄税证明”(一般在申报窗口办理已抄税证明),然后你再拿“已抄税证明”和有加盖他们公章的发票复印件依次认证、入帐!大家都有提醒你不要超过7月份哦!赶快催你的供货商办理吧!办理已抄税证明要3个工作日呢!

把球丢给销售方吧,他们处理起来比你们容易一点.

只要90天认证期未过就有办法,如果金额较大的话,可要抓紧时间办理.

丢失增值税发票如何处理才避免造成损失?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的以下规定处理: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 (样式附后),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发生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对纳税人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你好,针对你的问题,实务操作如下:
1、关于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后,购销双方应明确遗失责任,由遗失方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并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当然,如果对方不愿负责,就要你们自己承担责任,办理遗失手续。

2、关于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

3、关于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抵扣问题
你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即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现在增值税发票没有存根联,可用记账联代替。复印件加盖财务章。

当然,必须注意要在90天的认证期内,办理手续建议直接询问主管税务机关。

文件依据:
1、《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9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

因为是5月开的,你可要求销售方到他的主管税务局开具税局专门的抵扣证明单,拿到这个单子还有发票复印件,你就可以到税务局认证了
90天内的没问题。应该不会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