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查询医院是否公立:公法与私法的免责有何不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5/03 00:26:45
问答题

对于公法和私法做简要的介绍:

资产阶级法学界比较普遍地把法划分为公法与私法,这种分类法最早由古罗马法学家D.乌尔比安(约170~228)提出,为后代法学家广泛采用。有不少法学家依公法、私法建立法的体系,但以什么标准划分公法、私法,说法很不统一。主要学说有:
1、利益说(又称目的说),认为凡以保护国家公益为目的的法律为公法;凡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私法。乌尔比安首创此说。
2、主体说,即以法律关系主体为划分的标准,认为凡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或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所属的公共团体者为公法;法律关系主体双方都是私人的为私法。
3、权力说,认为凡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权力服从关系的是公法;凡规定公民之间权利对等关系的是私法。
4、此外,也有认为凡规定国家机关之间,国家与公民之间政治生活关系(或称公权关系)的法为公法,凡规定公民之间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民事生活关系(或称私权关系)的法为私法。

以上诸说,并非绝对对立,而是相对而言。尽管说法不同,一般都将宪法、行政法、刑法等划为公法,而把民法、婚姻法、商法等划为私法。但资产阶级法学者中也有根本反对公法、私法划分的。如英国法学家J.奥斯丁认为一切法都是主权者的命令,通过国家权力起强制作用,不因公法和私法而有所不同。美箱奥地利法学家H.凯尔森也反对把法律作公法、私法的划分。事实上公法、私法的划分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在社会主义国家一般不作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20世纪以来,有些学者强调有介乎公法、私法之间的经济法和所谓社会法。由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国家通过立法干预经济,出现了所谓“私法的公法化”或所谓“法的社会化”,在经济、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等方面形成了公法与私法的相互交错,从而出现了作为中间领域的新型的经济法和所谓社会法,如反垄断法、证券交易法、社会保险法、环境保护法等。

具体关于公法和私法的论述,你可以参考我提供的附件。

这个问题在学界目前在认识上有很大分歧。什么是公法?什么是私法?本质上就是对公法和私法各自范围上的一种界定。以下对于公法和私法做简要的介绍:

资产阶级法学界比较普遍地把法划分为公法与私法,这种分类法最早由古罗马法学家D.乌尔比安(约170~228)提出,为后代法学家广泛采用。有不少法学家依公法、私法建立法的体系,但以什么标准划分公法、私法,说法很不统一。主要学说有:
1、利益说(又称目的说),认为凡以保护国家公益为目的的法律为公法;凡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私法。乌尔比安首创此说。
2、主体说,即以法律关系主体为划分的标准,认为凡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或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所属的公共团体者为公法;法律关系主体双方都是私人的为私法。
3、权力说,认为凡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权力服从关系的是公法;凡规定公民之间权利对等关系的是私法。
4、此外,也有认为凡规定国家机关之间,国家与公民之间政治生活关系(或称公权关系)的法为公法,凡规定公民之间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民事生活关系(或称私权关系)的法为私法。

以上诸说,并非绝对对立,而是相对而言。尽管说法不同,一般都将宪法、行政法、刑法等划为公法,而把民法、婚姻法、商法等划为私法。但资产阶级法学者中也有根本反对公法、私法划分的。如英国法学家J.奥斯丁认为一切法都是主权者的命令,通过国家权力起强制作用,不因公法和私法而有所不同。美箱奥地利法学家H.凯尔森也反对把法律作公法、私法的划分。事实上公法、私法的划分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在社会主义国家一般不作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20世纪以来,有些学者强调有介乎公法、私法之间的经济法和所谓社会法。由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国家通过立法干预经济,出现了所谓“私法的公法化”或所谓“法的社会化”,在经济、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等方面形成了公法与私法的相互交错,从而出现了作为中间领域的新型的经济法和所谓社会法,如反垄断法、证券交易法、社会保险法、环境保护法等。

具体关于公法和私法的论述,你可以参考我提供的附件。

附件:论公法与私法的分立与结合.doc

  私法,相对于公法,一般而言指的是规范私权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也可以理解成私家所定的法规。
司法(公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