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星级酒店设计说明:关於物权的问题,请律师解答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5/08 01:55:27
关於物权的问题,请律师解答
最近和朋友讨论个有趣的问题(与世界杯有些关系,呵呵):话说某人携女友逛街,在一家体育用品店门前巧遇某国足球明星,为了索取该明星签名,那男子跑进体育用品店中,拿了件足球明星所在球队的队服,价值若干(该男完全有能力支付)。并向店主说明因为争取时间稍候付款,并留下女友做质押...当时店主未明确反对。
事后,男子成功获得足球明星的签名(在球衣上),店主却表示,球衣未经出售,所有权不属于男子,该件球衣他店主将做为“镇店之宝”留存,男子若要取得必须参与“拍卖”(条件:该男子有优先权)

试问:店主的做法有理吗???如果店主的做法有理(?)那男子该如何保障自己索取足球明星签名的权利?

哇~~~~~~~~店主的行为可真够liumang的!!!
你也可以“流氓”一点嘛:衣服在你手上,他凭什么说是你的!有本事他举证证明是他的呀!

不过,就事论事的话,分析如下:

该衣服已经交付,所有权已经转移
双方约定“稍候付款”,店主让你拿走衣服即是以行为表示承诺
女友可作证人

合同已经成立,衣服已经交付,所有权已经转移,是否付款属于债权问题。

我不知道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