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米孝堂大灵堂挂布:关于合同期满辞职有没有补偿金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7:02:40
关于合同期满辞职有没有补偿金问题?
本人是中建三局单位职工,于2003年参加工作,并于2003年7月与公司签定合同,合同里明明白白写着,(合同第三十七条,乙方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甲方应该按照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乙方相当于乙方一个月的工资额的生活补助费用,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额。),本人2006年6月合同期满,不继续签定合同了,公司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2001】280号文件为理由,拒绝支付本人生活补助费用,请问我怎样才能那到属于我的生活补助费用。
公司最后妥协说,要有省级劳动部门出具的证明才能发此笔费用。省级劳动部门出具的证明是以什么样的形式,我该如何处理为最好!公司这种行为有法律依据吗?

按劳动法规定,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约,无补偿。
不知你公司当初为什么会订立这样的合同,不过,双方约定补偿我认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应该认为双方约定有效。
如果单位拒绝支付,你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注意60天时效。

有合同按合同,要求补偿。

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约,不涉及补偿。

各地规定不一样
在广东省,《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规定,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支付生活补助费。
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劳动者一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劳动合同终止前3个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于2003年前作出了修改,取消了因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参见粤府2003[40]文)。具体修改如下:

第二十九条
对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职工的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干部,下同),其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愿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作为最低标准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条

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原固定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补助1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标准按本人原劳动合同期满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本人月工资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

合同期满不再续订支付补偿金是指:期满后,单位提出不在续订,而不是职工提出不再续订!职工提出不再续订是不支付补偿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