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涨幅跑赢cpi:一个出口贸易的经济案例(大家来帮忙看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18:50:43
我方按CIF OSAKA 向日本出口一批货物,4月20日由日本东京银行开来不可撤销的即期跟单信用证,金额为50000美元,装运期为5月份,证中规定的偿付行是纽约花旗银行,我方银行收到L/C后于4月22日通知出口公司。4月底公司获悉进口方因资金问题濒临破产。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在此情况下,我方同样是跟正常程序操作一样,不会影响到如期收汇。
1:CIF是象征性交货,只要提供的单证齐全,单证、单单相符,不管货物是否到达买方,或者在路途失灭,照样收款。
2:信用证是银行信用,不是商业信用,提供的单证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是无条件付款。不象汇付、托收等商业信用,一但企业破产,无力支付,就会出现收不到货款的风险。
所以,也没有必要去与对方沟通、取消合同,如果这样做,是你违约,对方反到要你赔偿损失。还有什么向开证行进行索赔,那都是外行人逗你玩。

应该向开征行日本东京银行进行索赔,因为按信用证条款规定,开征行有第一付款责任,货物照常出运,然后拿整套单据到议付行付。

我方应按规定交货,并向开证银行交付单据要求付款,《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明确指出: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按约定,凭规定的单据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议付。因而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不仅是首要的而且是独立的,即使进口人在开证后失去偿付能力,只要出口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行也要负责付款。
这题是我们课本上的习题应该还不算上什么经济案例吧!

损失肯定存在了,还需冷静。与银行交涉买方是否有欺诈申请开证行为,调查银行的资信,进口商的信息是否属实。可能要花很大精力。可能会进入仲裁程序。利取大,损取小,千万不要把自己弄到货发出去款收不回来,再把货就地拍卖或拉回来的境地。按照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银行无条件付款理论上说的通。尤其碰到这种情况,银行岂会轻易埋单。只能和银行、客户商量是否有补救办法。

很明显,你这个是书本上的习题。

两个答案。

1.书本上的答案一定会是:继续出货,提交与L/C完全相符的单据,这样开证行仍需履行付款责任。

2.与买方沟通,商量解决办法。如对方要货,可改变付款方式,如前T/T 70%,提货后 T/T 30%。如果对方不同意,那么很可能对方是没有支付能力了,所以硬把货塞给对方没意义,甚至产生损失。

对于答案1,是很教条化和理论化的,在实践中基本行不通的。起码在中国,如果一个中国进口方破产,即使出口方提交出完整单据,银行也会等到中国进口方付款后才履行付款责任。国外情况我不太了解,但如果银行知道一个公司要倒闭了,没有还款能力,还按照L/C和单据付款,似乎不太可能。

所以,按照答案2才是比较实际的,不能强卖,不然人家也没钱给啊。这时候就应该想办法如何再买给其他公司,同时呢,也可以要求对方给些赔偿。

这是我的想法,顺便说一句,其实书上的很多案例题都不太切合实际,容易误导没经验的新手。

祝好!

开证行付款,但我方必须作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