汗蒸之后注意事项:什么是无因管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5/14 09:30:47

什么是无因管理

案例:
张某在上班路上被赵某骑自行车撞倒摔伤,赵某当即跑掉。王某恰好路过,随即将张某送往医院治疗,王某交付给医院各种治疗费2000多元。经过医院治疗,张某清醒后,王某让张某还给其垫付的医疗费,赵某表示感谢王某将其送医院治疗,但提出自己没钱返还王某,王某应向赵某要钱,因为该费用是因赵某的行为所造成的。之后,王某即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偿还2000元医疗费用。

评析:
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律上的根据,而为他人的利益管理他人事务的一种法律事实。无因管理的成立,在管理事务的管理人和其事务的受管理人(即本人,也称受益人)之间就产生无因管理的债权债务关系。正确确定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正确处理无因管理之债权债务纠纷的关键。
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据此规定,无因管理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首要条件。无因管理的无因是指管理人对他人事务的管理没有法律上的原因。管理他人事务的法律原因也就是管理人进行管理的法律依据。这里所指的法律依据是管理人有法定管理的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所谓法定义务,是指法律上直接规定的义务,这种法定义务是《民法》上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义务,所谓约定义务,是指基于管理人与本人之间的约定而发生的义务。当事人的这种约定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管理人有管理的义务,管理即为有义务的管理,就不能成立无因管理。第二,管理人须有对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又一个条件。无因管理中的“管理”是广义的概念,包括狭义的管理,也包括服务。案例中王某的行为就是为他人进行服务。因无因管理成立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但管理人的有些行为不能成立无因管理。例如:主动为他人看管的物品是为脏物,单纯的工作行为,须经本人授权才能管理的行为,放弃继承,公司股东投票等。第三,管理人须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的管理,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也是无因管理制度的目的所在。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这就要求管理人的管理是为他人谋利益而不是为自己谋利益。无因管理的成立是以管理人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为条件,但并不要求管理人有专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管理人虽未明确表示基本是为了他人利益而管理的,但从管理行为和客观上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的就可以成立无因管理。
综上所述,王某为张某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将其送进医院治疗的行为系无因管理的行为,彼此之间发生了无因管理之债,张某不能因无钱而拒付王某为其垫付的2000元医疗费。至于赵某撞伤张某的行为则属于侵权之债,应另案处理。 昭通仲裁委员会 刘 光
(2005-7-9 13:48: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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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
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个,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的约定义务。
1)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这是成立无因管理的首要条件。但下列事项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对 象:违法事项;不能发生债的关系的事项,如纯粹宗教的、道德的和属公益性质的事项;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办理的事项;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的事项,如结婚登记;不作为事项等。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3)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无因管理中所谓“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条件。因此在下列情况下就不能发生无因管理:(1)管理人负有法定义务;(2)管理人负有约定义务。

你做出的管理行为没有法律上的管理义务,仅是因为如不对其做一些必要的管理行为时该被管理对象就会受到不可避免的损失.此时,你做出的管理行为,是出于一种好心,一种道德上的关注.你的这种行为就是无因管理.